盗窃文物罪的量刑,盗窃文物罪怎么判刑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郝峰冬

盗窃文物罪的量刑,盗窃文物罪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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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文物罪判多少年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导读:文物是具有历史价值和收藏价值的,它一般是会放在博物馆里面供人们欣赏,国家对于文物也出台了相关的保护文件。那么,盗窃一般文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偷盗文物罪判多少年?盗窃文物未遂怎么进行处罚?

盗窃一般文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盗窃文物涉嫌违反盗窃公共财物罪,如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2、《文物保护法》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文物收藏单位的报告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3、《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偷盗文物罪判多少年?

法律规定盗窃文物的,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3.《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文物未遂怎么进行处罚?

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尽管没有实际窃取到公私财物,但是仍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定罪处罚。第十二条规定,盗窃未遂,但是以数额巨大的财物、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情形的,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1)数额较大: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

(2)数额巨大: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

(3)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国有馆藏二级以上文物。

(4)盗窃民间收藏文物:根据被盗文物有效价格证明或委托估价机构估价认定盗窃数额。

(5)数额特别巨大:300000元至500000万元以上(原标准:30000元—100000元以上)

(6)数额巨大: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原标准:5000元—20000元以上)

盗窃文物罪立案标准

根据两高一部最新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盗窃油气行为犯罪未遂的追诉标准做出了最新规定:

着手实施盗窃油气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1)以数额巨大的油气为盗窃目标的;

(2)已将油气装入包装物或者运输工具,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三倍以上的;

(3)携带盗油卡子、手摇钻、电钻、电焊枪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定罪量刑(立案)全标准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六条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一般标准: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地方标准:

特殊标准: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3)至(8)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其他标准:

盗窃文物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违禁品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毒品案件的罪名确定和数量认定问题中规定:

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定罪,但不计犯罪数额,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定罪量刑。

盗窃发票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可视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0份以上的,可视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根据湖北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到2500份以上的,可视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未遂追诉标准: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2)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着手实施盗窃油气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1)以数额巨大的油气为盗窃目标的;

(2)已将油气装入包装物或者运输工具,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三倍以上的;

(3)携带盗油卡子、手摇钻、电钻、电焊枪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罚金标准: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免刑标准: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最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1)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2)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3)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数额认定和计算: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1)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2)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3)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4)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5)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1)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2)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盗窃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

【注】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盗窃尸体、尸骨、骨灰;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盗窃国有档案;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盗窃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分别按照刑法其他相应条款进行定罪处罚,不适用上述标准。

【主要司法依据】

【1】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2】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8〕18号)

【3】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

【4】最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

【5】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8〕324号)

【6】最高法《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0月17日)

盗窃文物罪刑法条款

中新网太原4月15日电 (刘小红)记者15日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张某、陈某等人因盗掘古墓、倒卖文物获有期徒刑八年到两年不等,并处罚金及追缴非法所得。据悉,犯罪团伙所盗墓葬司马古墓区系战国-汉墓葬,所盗遗址属于龙山和仰韶文化遗址,是黄河根祖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3年,被告人张某、李某分别伙同陈某、廉某等15人先后在临猗县孙吉镇安昌村实施盗墓,盗出编钟一套(约7件)、青铜鼎、青铜链子壶等10余件青铜器。盗窃出的文物由张某联系河南洛阳的陈某,由陈某通过中间人多方联系到薛某,薛某伙同四川人何某(另案处理),以230万元的价格将该10余件青铜器买走。后何某以300万元的价格将该10余件青铜器卖给香港谭某。

2015年,被告人孙某、卢某等五人在夏县禹王镇司马村实施盗墓,盗出1件青铜鼎、1件青铜瓶、1件青铜扁壶、1件青铜盉。卢某联系将4件青铜器以130万元的价格卖给河南洛阳的于某(已起诉),所得赃款由各被告人分得。

经鉴定,盗墓地点分别位于临猗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西咀遗址、南坡遗址、后地遗址保护范围内及夏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师村遗址和“司马古墓区”保护范围内。案涉文物经山西博物院鉴定,共有三级文物18件。

夏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等以牟利为目的,联系买主促成非法文物交易,且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侵犯了国家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其行为均构成倒卖文物罪。

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联系销赃后又主持分赃,被告人李某等共同参与预谋,按照分工实施犯罪,相互配合且分得较大份额的赃款,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依法分别予以处罚。被告人廉某等在他人纠集下,积极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按照各自参与的程度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据此判决被告人张某等有期徒刑八年到两年不等,并处罚金及追缴非法所得。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法官表示,本案系专业化犯罪团伙,勘探、盗掘、销售分赃,分工明确,形成一条龙作业,犯罪团伙盗掘古墓葬,涉案文物众多,非法获利数量巨大。人民法院结合盗掘的古墓葬等级、倒卖的文物等级,对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损害结果、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等因素,全面打击文物犯罪,斩断文物犯罪链条。(完)

盗窃文物罪法条

核 心 提 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了盗窃文物首先应按照文物等级的标准认定,但文物价值仍是调整量刑幅度的重要砝码。该条中“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的规定实质上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应当结合案件的起因、经过、被告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情节等多方面综合评判,尤其是在文物等级与文物价值分别对应的量刑档次不一致的情况下,法官更应本着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对全案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评判,最终实现裁判的罪、责、刑相适应。

作者:浦东法院知产庭法官陆光怡

看了提示,我依然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那就先来“涨一下知识”吧。

涨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

我知道了,案件关键词“盗窃”和“文物”。

聪明!快来看看案件吧。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11日下午、10月1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两次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久丰村桃园队被害人徐某某承包拆迁的老宅,采用木板锯锯拆的手段,窃得镶嵌于房梁上的清代花旗松木人物故事长条雕板一件(经鉴定系一般文物,价值人民币15,000元)、清代花旗松木人物故事长条双面雕板一件(经鉴定系一般文物,价值人民币23,750元),后在运赃途中被当场抓获。

为何这盗窃文物就“特殊化”了呢?

这普通盗窃罪和盗窃文物犯罪,侵犯的客体是有所不同的。文物不同于一般财物,具有历史见证性和稀缺性,盗窃文物的犯罪行为既侵犯了国家、单位或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也侵害了国家对文物的管理秩序,其与盗窃普通物品的行为之间实质上属于“特别与普通”的关系。

哦,那就该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说的有道理。依据“特别法”,更能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全面、恰当的评价,从而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我知道盗窃罪判刑是讲究数额的,可这数额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相关解释,给你列个表,一看便知。

这回,我也来分析试试!在这个案件中,根据鉴定结果,两块雕版是一般文物,对应的是“数额较大”;同样根据鉴定结果,两块雕版价值共计3万8千多元,对应的又是“数额巨大”。是不是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就可以直接判定了?

并非全然如是。仔细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其第二款将文物等级和文物价值一同规定为犯罪数额的认定依据,且第一款并未对刑罚裁量的幅度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在实际案件处理中,仍需要裁判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衡量。

到底最终如何判决的呢?法官大人,赶紧分析给我听吧,心都痒了。

待我详细道来。

分 析

首先,根据两名被告人的背景可知其对于本案两块雕版系文物均具有一定程度的认知,故主观方面的危害性相对盗窃普通物品而言是较大的,但相较于撬门入室盗窃他人珍藏文物又是较小的。

其次,从客观行为来看,有以下情况需要综合考量:1、两人两次盗窃均在白天,盗窃实施过程中并未遭遇强力阻拦,拆迁农宅的确存在管理疏漏;2、两人踢开有闩的木门进入农宅,并且使用锯子锯盗属于建筑构件的雕版,对不动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3、该栋农宅建筑构件具有历史价值,所有人已谈妥出卖事宜,盗窃行为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造成所有人的经济损失。

最后,两名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赃物已被追回,并且在本案审理期间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据此,综合涉案文物等级标准、鉴定价值,以及被告人的作案手法、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两名被告人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不明显过轻。最终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二年、二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来源|上海浦东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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