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新三板上市公司高管孙某与郭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有以下财产:一是孙某转给王某和公司的两辆车,郭某主张孙某将车辆转移的行为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两辆车价值593000元,二是郭某在离婚前购买的一辆红色夏利N5汽车,价值46900元,三是郭某在离婚前购买的7份保险,郭某认可可以分割现金价值,故保险公司支付给郭某的7份保险的现金价值200583.07元。双方在离婚时确实存在以下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建筑面积为194.48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孙某准备开办得典当公司的验资款5502057.55元、存入胡某账户的800万元、转移给王某和公司的两辆小型车的购车款593000元、郭某购买的7份保险的现金价值200583.07元、郭某购买的价值46900元的红色夏利车一辆。以上财产中除房屋之外,其他财物价值合计为14342540.62元。
【张涛律师评析】
夫妻离婚的时候,需要处理的问题是比较多的,例如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就是其中主要的问题之一,分割共同财产,首先要对共同财产进行认定,那么离婚保险单如何分割,离婚时保险如何处理?
一般保单都具有现金价值,也是一种无形的财产。依据《保险法》和《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险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现实之中,夫妻之间在婚姻中涉及众多保险,当离婚涉及财产分割时,保单处理显得尤为重要。
如果是一方或双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对方或双方为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情况,可视为是对受益人的一种赠与,但受益人对于该项权利只是一种期待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夫妻离异,解除夫妻关系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也就失去了保险利益,不再具有投保人资格。投保人有权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但退保回来的保单现金价值,不能只作为投保人一方的财产,而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则按比例划分出夫妻共同财产,再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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