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保局电话,天津市医保局李健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黄睿昭

天津市医保局电话,天津市医保局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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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保局官方网站

从天津市医保中心获悉,有些市民误以为绑定“亲情账户”就能共用医保余额,实际上,“亲情账户”和“家庭共济”这两者有明显的区别:“亲情账户”是代刷家人医保卡,实际消费仍从家人的医保账户扣除;而“家庭共济”则是您的医保账户余额可以支付家人的自费部分。


家庭共济


天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共济对象为: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内的近亲属。

参保人可通过“津医保”App、微信或支付宝“津医保”小程序便捷地绑定本市参保的近亲属,并可随时对使用人进行调整、变更,还可通过查询功能对个人账户使用情况进行查询。

绑定后,参保人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近亲属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个人自负医药费用,也可代其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用,有效减轻家庭成员的就医负担,实现医保资金更加合理配置。


亲情账户

亲情账户是在本人医保账户上添加的家庭成员子账户。

老人和小孩是看病就医的重要群体,但存在无法或不便使用手机的情况。添加亲情账户后,本人在陪同家庭成员就医购药时,可代家庭成员使用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医保支付、查询亲情账户使用记录,实际扣除的是家庭成员的医保费用。

在陪同家人医院就医或在药店购药时,本人打开支付宝上的医保电子凭证,点击右上角亲情账户,在收费处展示家人的医保电子凭证二维码,即可代刷家人的医保。


医保中心提示:

需要注意的是,医保个人账户共济并非“共用医保码(或社保卡)”,或者“共用门诊报销额度”。参保人看病就医还得使用本人的医保码(或社保卡),只不过申请绑定近亲属后,个人账户里的资金可以在近亲属间共济使用。请您切记,钱可以共济,卡不能共用。看病就医一定不要冒用、盗用亲属或他人医保码(或社保卡),那样会构成欺诈骗保,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不使用本人医保卡进行挂号就医是“冒名就医”,轻则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重则构成违法犯罪。所谓“冒名就医”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医保凭证,在定点医药机构挂号就医并享受医保结算待遇,以此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这里面的“他人”,指的是非参保人本人的其他任何人,包括未按要求办理“家庭共济”的家庭成员。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第四十一条也明确指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造成医疗基金损失的,还应当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涉及金额较大、情节严重,还会构成诈骗罪。

来源 | 今晚报

天津市医保局电话人工服务电话

为保障参保人员医疗康复基本需求,提高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市医保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康复项目医保支付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医疗康复项目报销范围并规范医保支付管理。该通知自2025年4月18日起执行

明确医疗康复项目报销范围

医疗康复项目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国家和我市医疗康复项目目录管理有关规定调整。目录明确了医疗康复项目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等级、增付比例、支付单位、医保最高支付标准、支付范围等内容,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康复项目医保按规定报销。

加强康复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康复医疗医保服务应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康复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并取得康复医疗服务资质。具备行政审批部门批准设置康复医疗服务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系统改造验收后签订补充服务协议,开通相应医保服务。

规范医疗康复项目医保支付管理

医疗康复项目实行定医院、定医师、定支付范围、定适用人群的“四定”管理。医保经办机构严格按照项目限定支付范围进行费用审核和支付,防止基金浪费和服务过度利用。

(一)定医院。参保人员应在本市定点康复医疗机构接受医疗康复治疗。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康复治疗、康复评估等相关康复医疗技术服务。

(二)定医师。具备相应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和开展康复项目专业知识及技能的康复医学治疗技术人员,纳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统一管理。

(三)定支付范围。参保人员由于初发的神经系统、运动系统、脏器器质性损伤及精神障碍疾病,具备医疗康复指征,并在本市定点康复医疗机构住院接受康复治疗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规定报销。具体病种范围和医疗康复指征,由医保经办部门在经办意见中明确。

(四)定适用人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建立康复病例,详细记录参保人员的病情、康复方案和康复效果。在康复治疗早、中、末期,依据康复价值评估标准分别对参保人员康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纳入康复病例。

加强医疗康复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相关部门依职责将康复项目开展和实施情况纳入基本医保监督检查范围,进一步规范医保领域康复项目服务,充分发挥医保审核、协议、行政监督作用,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和欺诈骗保的机构和个人,依法依规追回医保基金。

来源:天津市医保局网站

天津市医保局地址

从天津市医保中心获悉,有些市民误以为绑定“亲情账户”就能共用医保余额,实际上,“亲情账户”和“家庭共济”这两者有明显的区别:“亲情账户”是代刷家人医保卡,实际消费仍从家人的医保账户扣除;而“家庭共济”则是您的医保账户余额可以支付家人的自费部分。





家庭共济


天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共济对象为: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内的近亲属。


参保人可通过“津医保”App、微信或支付宝“津医保”小程序便捷地绑定本市参保的近亲属,并可随时对使用人进行调整、变更,还可通过查询功能对个人账户使用情况进行查询。


绑定后,参保人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近亲属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个人自负医药费用,也可代其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用,有效减轻家庭成员的就医负担,实现医保资金更加合理配置。



亲情账户


亲情账户是在本人医保账户上添加的家庭成员子账户。


老人和小孩是看病就医的重要群体,但存在无法或不便使用手机的情况。添加亲情账户后,本人在陪同家庭成员就医购药时,可代家庭成员使用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医保支付、查询亲情账户使用记录,实际扣除的是家庭成员的医保费用。


在陪同家人医院就医或在药店购药时,本人打开支付宝上的医保电子凭证,点击右上角亲情账户,在收费处展示家人的医保电子凭证二维码,即可代刷家人的医保。


医保中心提示:


需要注意的是,医保个人账户共济并非“共用医保码(或社保卡)”,或者“共用门诊报销额度”。参保人看病就医还得使用本人的医保码(或社保卡),只不过申请绑定近亲属后,个人账户里的资金可以在近亲属间共济使用。请您切记,钱可以共济,卡不能共用。看病就医一定不要冒用、盗用亲属或他人医保码(或社保卡),那样会构成欺诈骗保,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不使用本人医保卡进行挂号就医是“冒名就医”,轻则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重则构成违法犯罪。所谓“冒名就医”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医保凭证,在定点医药机构挂号就医并享受医保结算待遇,以此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这里面的“他人”,指的是非参保人本人的其他任何人,包括未按要求办理“家庭共济”的家庭成员。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第四十一条也明确指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造成医疗基金损失的,还应当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涉及金额较大、情节严重,还会构成诈骗罪。



来源 | 今晚报

天津市医保局张涛

11月26日,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发布《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模式、中断缴费如何补缴等问题作了统一规范。

政策解读↓↓

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几种缴费模式?

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致分为两种缴费模式。一种是按照统账结合模式(缴费比例12%,其中,单位缴费10%、职工个人缴费2%,)参保缴费,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此模式参保缴费。另一种是按照大病统筹模式(缴费比例8%)参保缴费,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及特困企业等按此模式参保缴费。

2、两种缴费模式是否可以相互变更?

答:已经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不可变更为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已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为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并自变更之月起,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计算公式为:(缴费当月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人数×480元+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人数×600元+建国前老工人人数×720元)×5年。

3、参保人员是否可以重复参保?

答:重复参保是指同一参保人重复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度内重复参保)或重复参加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跨制度重复参保),具体表现为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自2021年1月结算期开始,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当前缴费状态正常的,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其中已缴纳居民医保费但未进入待遇享受期申请参加职工医保的,还应同步办理退费手续。

4、城职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如何缴纳?

答:自2021年起,城职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实行按月缴费,参保人员自参加职工医保之月开始,按月缴纳城职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其中,在职人员每季度首月缴纳21元/月,其余月份缴纳22元/月;退休人员缴纳30元/月。代扣代缴方式按照原渠道执行。跨年度补缴的,不再缴纳历史年度城职职工大额救助费。

5、什么情况视为中断缴费?

答: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未按规定正常缴纳当期职工医保费视为中断缴费,中断缴费期间中止医疗保险待遇。

6、用人单位补缴中断期间医保费是否加收滞纳金?

答: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用人单位因故中断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可以按规定补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1年6月份(含)以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加收利息。补缴2011年7月份(含)以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7、中断缴费补缴后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医保相关待遇?

答:用人单位职工和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三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并办理补缴的,补缴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超过三个月的,补缴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8、用人单位中断缴费补缴后是否可以继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用人单位中断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三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并办理补缴的,补缴月份可按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的,补缴月份发生的生育费用不予报销。

参保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按规定正常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六个月以上(含补缴)的,具备生育津贴申领条件;连续缴费不足六个月的,可在满六个月后申领生育津贴。领取生育津贴的当月应按规定正常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9、用人单位因故中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医保相关待遇是否受影响?

答: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因故中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无职工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继续按规定报销。其中,已经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继续建立个人账户。

10、首次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多长时间可以享受医保待遇?

答:灵活就业人员新参保的设立六个月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报销。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灵活就业人员在待遇等待期间中断缴费三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并足额补缴的,等待期连续计算。超过三个月的,自恢复正常缴费当月起重新计算等待期,再次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发生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11、灵活就业人员是否可以补缴中断期间医保费?

答: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可以在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基础上补缴,补缴月份累计计算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职工医保费,按规定加收利息,补缴当年度医保费的,不加收利息。

1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如何享受医保待遇?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大病统筹模式足额缴纳(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救助费以及职工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无需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自计发失业保险金当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生育保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13、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是否可以享受医保待遇?

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职工医保费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但应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并可继续享受职工医保等有关待遇。

不足上述年限的,在办理退休手续后,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并自补足当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待遇。其中,用人单位退休人员按照补缴时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模式和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办理;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补缴时大病统筹模式缴费比例和灵活就业人员当年缴费基数办理。

通知原文↓↓

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及待遇享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医疗保障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税务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管理,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及待遇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并自参保缴费当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一)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统账结合模式(缴费比例12%,其中,单位缴费10%、职工个人缴费2%,下同)参保缴费,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二)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经按照大病统筹模式(缴费比例8%,下同)参保缴费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三)已经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不可变更为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已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为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并自变更之月起,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二、个人参保缴费及待遇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可以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不建立个人账户。其中:

(一)新参保的设立六个月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报销。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三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当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三、中断缴费及补缴费

(一)未按规定正常缴纳当期职工医保费视为中断缴费,中断缴费期间中止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可以在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础上补缴,补缴月份累计计算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1.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首次参保之前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报销。

2.用人单位职工和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三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并办理补缴的,补缴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超过三个月的,补缴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报销。

3.灵活就业人员在待遇等待期间中断缴费三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并足额补缴的,等待期连续计算。超过三个月的,自恢复正常缴费当月起重新计算等待期,再次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4.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前后,职工医保中断三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并办理补缴的,补缴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二)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职工医保费应不早于2001年11月份,灵活就业人员应不早于2003年7月份。补缴时应当对应所属年月规定的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标准,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4年12月份(含)以前的职工医保费,按用人单位10%、职工个人2%的缴费比例办理,其中,按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用人单位9%、职工个人2%的缴费比例办理。补缴2015年1月份(含)至2017年12月份(含)的职工医保费,统一按照用人单位11%、职工个人2%的缴费比例办理。补缴2018年1月份(含)以后的职工医保费,统一按照用人单位10%、职工个人2%的缴费比例办理。个人账户按照补缴所属年月个人缴费基数和应计入标准补计。

2.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14年12月份(含)以前的职工医保,按照7.3%的缴费比例办理;补缴2015年1月份(含)以后的职工医保,按照8%的缴费比例办理。

3.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1年6月份(含)以前的职工医保费,按照规定加收利息。其中,应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的利息,计入个人账户;补缴2011年7月份(含)以后的职工医保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职工医保费,按规定加收利息。

4.用人单位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11年6月份(含)以前的职工医保费,补缴利息计算开始时间按照2005年3月份执行。

5.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或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补缴时应同时补缴相应医疗补助金,不加收利息或滞纳金。补缴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金的起始时间分别不早于2009年1月份和2008年3月份。

6.跨统筹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其在外省市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的职工医保费不予补缴。

四、退休人员待遇及补缴费

(一)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职工医保费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但应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并可继续享受职工医保等有关待遇。不足上述年限的,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照以下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并自补足当月起享受职工医保等有关待遇:

1.用人单位退休人员按照补缴时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模式和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办理。其中,按统账结合模式补缴的,用人单位缴费应计入其个人账户部分,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补计。

2.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补缴时大病统筹模式缴费比例和灵活就业人员当年缴费基数办理。

(二)2015年12月份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退休人员,继续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不再补缴,但应逐年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

(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因故中断缴纳职工医保费,或无职工继续缴纳职工医保费的,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继续按规定报销。其中,已经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继续建立个人账户。

五、其他

(一)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与个人结清。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三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人员,自参保缴费次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三)参保人员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年及以上(不含补缴)且中断缴费3个月内重新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重新参加职工医保的,自参保缴费之月起享受待遇。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大病统筹模式足额缴纳(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救助费以及职工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无需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自计发失业保险金当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用人单位中断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三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并办理补缴的,补缴月份可按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的,补缴月份发生的生育费用不予报销。

(六)参保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按规定正常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且当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六个月以上(含补缴)的,具备生育津贴申领条件;连续缴费不足六个月的,可在满六个月后申领生育津贴。领取生育津贴的当月应按规定正常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七)自2021年起,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当前缴费状态正常的,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其中,已缴纳居民医保费但未进入待遇享受期申请参加职工医保的,还应同步办理退费手续。

(八)自2021年起,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实行按月缴费,参保人员自参加职工医保之月开始,按月缴纳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代扣代缴方式按照原渠道执行。跨年度补缴的,不再缴纳历史年度城镇职工大额救助费。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1月30日废止。《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65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津人社局函〔2015〕387号)废止。

市医保局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

2020年11月23日

记者 | 万福念

来源 | 天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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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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