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集体合同规定〉办法》颁布2025,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

债权债务 编辑:陶洁诗

一、《天津市实施〈集体合同规定〉办法》颁布2025,《天津市实施〈集体合同规定〉办法》颁布

天津市实施《集体合同规定》办法旨在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了集体合同的审查、报送、续订等方面的规定,并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用人单位。集体合同一般期限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

二、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

法律分析: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三、集体合同规定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集体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的合同;以及集体合同在订立后,需要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才生效。

法律依据:

《集体合同规定》

第三条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四、天津集体户口新政策的规定

一、什么是集体户口?

集体户口,暂时还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或者暂时还没有办理单独立户手续的居民,其户籍关系挂靠在某一个集体户头上的居民户口。集体户口的户主是单位,是单位的所在地,居民户口是除了身份证之外最好的身份证明,集体户口不算,集体户口是在你还是单位的员工的基础上有效,一旦解除合同需要户口迁移,集体户口不可以个人自己交纳社保,居民户口可以个人交纳,孩子入学的时候如果家长是集体户口的,那孩子不享受该地区的义务教育,不算学籍。

二、集体户口新规

新出台的《管理办法》整体上沿用了《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积分以及入户管理的相关内容,在规范部分条款、理顺审核流程、微调积分指标体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居住证积分制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入本市户籍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根据指标的总积分,排名确定申请人入户资格。本市1月1日施行《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两年来申报居住登记293万人,有55.9万人领取居住证;受理积分申请36046人,其中30500人获得积分入户资格,占申请人数的84.61%,为我市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提供了制度保障,对改善人口结构、加强人口服务管理、增强城市活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同志介绍,为筛选更多高素质、有贡献人才在津落户,此次对积分指标体系进行了微调。根据两年来积分入户最低分值,设置了积分申报指导分值为140分(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达到指导分值人员可递交申请材料进行积分排名,使部分较低分值人员避免无效劳动,同时减轻积分受理窗口压力,提高工作效率,为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管理办法》对原有部分条款进行了规范。在加强居住证申领管理方面,将居住证申领受理点由街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调整为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将原来的社会化受理调整为公安机关直接受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签发、签注、注销以及居住证持有人入户受理、落户等相关工作。”

《管理办法》还进一步细化了积分入户申请条件。针对可能出现的虚假申报行为,条款中增加了“使用、制造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实际情况,骗取积分入户资格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条款,明确提出申请人采取制作虚假证明材料、瞒报生育情况等方式骗取积分入户资格,应受法律制裁。

五、集体合同有关规定有哪些?

目前,有关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律基础已初步形成。1982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对集体合同作出专门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作为配套规章,原劳动部发布了《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1994〕485号),对集体谈判的具体程序、主体、管理和争议处理办法等作了较完整的规定。

一、相关法律法规

(一)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诉讼案由劳务合同包括哪几种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主要是指职工与企业就劳动关系存在与否、劳动关系终止与否和劳动关系有效与否等问题而发生的争议。集体合同纠纷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而签订书面协议,由此发生争议引起的纠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是指因劳务派遣合同发生争议引起的纠纷。劳务派遣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服务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遗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6、经济补偿金纠纷;

7、竞业限制纠纷。

六、集体合同有关规定

一、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定的书面协议。

二、集体合同的订立

集体合同的订立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或事业组织之间,为规定职工集体劳动条件,依法就集体合同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订立集体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或事业组织订立;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组织,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与企业或事业组织订立。

三、集体合同的内容

集体合同双方可以就下列各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1、劳动报酬;

2、工作时间;

3、休息休假;

4、劳动安全与卫生;

5、补充保险和福利;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7、职业技能培训;

8、劳动合同管理;

9、奖惩;

10、裁员;

11、集体合同期限;

12、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13、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办法;

14、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5、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四、集体合同订立的程序

1、集体协商。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同用人单位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2、双方签字。集体合同草案经过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在集体合同文本上签字,集体合同即告成立。

3、报送审查。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7日内由单位将集体合同一式四份及说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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