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与孙某(女)是一对夫妻。孙某因子宫曾受创伤,无法正常生育,经咨询医生得知,可以进行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精源一般由丈夫和捐助者提供。孙某决定与丈夫李某采用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子女。但医生在人工授精手术前检查时发现孙某丈夫李某的精子质量不高,难以成活,于是孙某建议并征得李某同意后,从精子库中选用精子,进行了人工授精并怀孕产下一子。不料,孩子出生后,丈夫李某以孩子并非自己亲生为由,拒绝抚养,要求孙某单独抚养。经多次协商未果,孙某找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请求调解。
【调解过程】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耐心询问双方当事人,梳理基本案情,找出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关键点,认为引起这起矛盾纠纷的主要问题在于,王某用精子库中的精子配对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是否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调解员对丈夫李某指出,用精子库中的精子配对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父母的抚养教育义务不能免除。孙某与李某夫妻二人均同意采取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子女,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父母,依法律规定享有父母权利,承担父母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妻子采用人工授孕技术怀孕,精子不是生育妇女丈夫提供的,尽管子女与生育母亲的丈夫无血缘联系,但该子女仍应认定为生育妇女与丈夫的婚生子女,生育妇女的丈夫应视为该子女法律上的父亲。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李某和孙某采取人工授精的方式所生的孩子是夫妻二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李某在人工授精手术前是同意的,现以孩子并非自己亲生为由,拒绝抚养,理由不充分,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抚养义务。
【调解结果】在调解员法理并用的劝解下,夫妻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李某同意抚养孩子,并反思了这段时间因为自己的过激言行对妻子造成了心理伤害,决定以后好好对妻子,和妻子共同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双方当事人都表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结果感到满意。
【案例点评】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代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使一些生理上有缺陷的夫妻实现了求子的愿望,但同时也给法律及传统伦理带来了挑战。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育技术,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符合规定生育的人工授精子女,应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人工授精子女,法律上称为辅助生殖技术,是指已婚夫妻借用现代生物技术,通过非自然的性行为怀孕所生育的子女,根据授精方法的不同,可分为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和异质授精所生子女两种。所谓“同质授精”,是采用人工授精方式,将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异质授精”是将非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对“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其法律地位不会产生质疑,但“异质授精”则会产生质疑,传统观念认为,用精子库中的精子授精生育的子女,其遗传上与父亲无关系,造成很多父亲认为对孩子没有抚养义务。
生育权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权利,夫妻双方均同意采取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子女的,其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应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不应由于生命来源方式的特殊性,而遭受歧视,受到不平等的待遇。调解员调解这起纠纷首先明确了授精生育的子女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为成功调解打下基础。同时要求人民调解员高度的责任感,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进行调解。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天津市武清区李某与孙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件
●天津武清法院案件查询系统
●武清区开庭公告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天津武清法院开庭公告
●天津武清法律咨询免费
●天津武清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天津武清律师咨询电话
●天津武清法院案件查询系统
●天津市武清区事故调解中心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