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陈某、韦某在确立恋爱关系后开始同居生活,之后生育一子韦某乙。陈某、韦某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一同在某市做化妆品生意。之后,双方因故时有争吵。韦某甲殴打陈某致伤,陈某回到老家居住。此后,陈某曾先后二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一幢进行分割,对2陈某、韦某购置的位摊位,因涉及市场搬迁,摊位将要重新分配,价值尚无法确定等因素,连带价值297015元的库存化妆品予分割处理。韦某因摊位搬迁安置取得了位于新化妆品市场2号商铺一个,其使用权价值经司法鉴定所评估为288180元。陈某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分割2号商铺,价值35万元;2、依法分割676号摊位库存化妆品,价值297015元。
【张涛律师评析】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随着离婚率的攀升,离婚财产分割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的维护,关系到子女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关系到第三人的合法债权的实现,如果大家对婚姻问题还有疑惑,请找杭州张涛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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