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资产保全是什么意思,资产保全是什么意思举例说明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李兴

法院资产保全是什么意思,资产保全是什么意思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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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资产保全是什么意思

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 段伟朵

什么是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有啥好处?5日,记者从兰考县人民法院获悉一起与财产保全有关的执行案件。

【案情】提前申请财产保全,55万执行款轻松执行到位

申请执行企业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企业西安某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企业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兰考县法院执行干警发现该案在审理期间已保全被执行企业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便通过网络扣划,第一时间让申请执行企业全额领取了执行款553837元。

“这也太高效了!”申请执行企业对法院执结此案的效率非常满意。

【说法】财产保全,能够最大程度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什么是财产保全?

据介绍,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民事判决的实际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決得以执行的一种诉讼制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兰考县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能够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可以使部分案件得以在诉前或者诉中调解,或者使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得以顺利执行,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把“法律白条”兑换成“真金白银”,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资产保全是什么意思啊

来源:丰台法院

转自: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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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连问

我能胜诉么?

胜诉后我能切实拿到钱么?

对方转移财产拒不执行怎么办?


民事审判的程序流程和诉讼成本,现实存在的执行难……


为了保证民事权利的实现,杜绝相关方恶意财产转移等损害执行的行为,民事主体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怠于履行、恶意拖欠的义务人实施财产保全,以达到固定财产、保证履行的效果。



有点急,咱能先保全后起诉么?


——财产保全的申请时间

财产保全按照申请提出时间的不同,又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已经提起起诉的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进程中向审理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必要的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


尚未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但是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在诉讼或仲裁之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保全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诉前保全是情形紧急、来不及提起诉讼或仲裁情况下的特别措施。因此申请人也要注意保全之后须及时主张诉权。如果保全后30日内,申请人依然没有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会解除该诉前保全。


所以……可以先保全后起诉。

自己账户被冻结,我却是最后一个知道的人?


——财产保全的审查模式

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做形式上的审查,这是由财产保全制度所追求的司法效率和价值目标所决定的。


申请人提交事项明确的保全申请书,提供足额担保和被保全人明确的财产线索,就符合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换句话说,申请人是否能够胜诉并不是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


如果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前还要先行通知被保全人,然后对诉讼事实加以实质审理,双方再来一些诉辩对攻、举证质证,这样的“财产保全”则名不副实,无异于裁判生效之后的“强制执行”。


所以……被保全人就是最后一个知道的人。


无端被保全,保全错了或急于解保,怎么破?


——财产保全的担保与反担保

财产保全一旦实施,会对被保全人名下房产和银行账户等产生查封、冻结等限制效果,自由交易受阻。因此为了平衡制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往往需要申请人申请保全的同时,自己也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


当申请人保全错误时,申请人需要对被保全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时,申请方提交的担保就为被保全人因错误保全遭受损害时能够获得赔偿提供了有效保障。


常见的担保形式有:现金、房屋等实物方式的担保以及财产保全保险以及保函等保证方式的担保。


同样的,被保全人得知自己的财产受限后,也可以反过来主动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以解除前述保全。比如被申请人急于使用被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只要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法院就可以解除保全措施。这个就是财产保全中的反担保。


所以……要学会利用担保和反担保制度。


小 结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因当事人一方或其他原因,使得法院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核心是如何处理好效率与公正的关系。一方面,为了防止被保全人恶意转移财产,法院需要追求效率。因此,法律赋予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时无须对申请人是否能够胜诉进行审查,以保证法院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保全措施。另一方面,法院也不能忽视公正。为了防止申请人错误保全甚至恶意保全,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当被保全人提供适格反担保时也可以解除保全措施。法院在适用财产保全制度时将效率与公正完美结合,切实保障了申请人与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第二十二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资产保全是什么意思会划扣吗

如果有小伙伴在日常生活中遭遇一些损害纠纷,或者是公司经营中出现商事的债权债务争议,每当协商不能想要诉诸法院时,首要就会考虑一个三连问:

我能胜诉么?

胜诉后我能切实拿到钱么?

对方转移财产拒不执行怎么办?

民事审判的程序流程和诉讼成本,现实存在的执行难……

为了保证民事权利的实现,杜绝相关方恶意财产转移等损害执行的行为,民事主体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怠于履行、恶意拖欠的义务人实施财产保全,以达到固定财产、保证履行的效果。

有点急,咱能先保全后起诉么?

——财产保全的申请时间

财产保全按照申请提出时间的不同,又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已经提起起诉的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进程中向审理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必要的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

尚未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但是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在诉讼或仲裁之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保全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诉前保全是情形紧急、来不及提起诉讼或仲裁情况下的特别措施。因此申请人也要注意保全之后须及时主张诉权。如果保全后30日内,申请人依然没有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会解除该诉前保全。

所以……可以先保全后起诉。

自己账户被冻结,我却是最后一个知道的人?

——财产保全的审查模式

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做形式上的审查,这是由财产保全制度所追求的司法效率和价值目标所决定的。

申请人提交事项明确的保全申请书,提供足额担保和被保全人明确的财产线索,就符合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换句话说,申请人是否能够胜诉并不是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

如果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前还要先行通知被保全人,然后对诉讼事实加以实质审理,双方再来一些诉辩对攻、举证质证,这样的“财产保全”则名不副实,无异于裁判生效之后的“强制执行”。

所以……被保全人就是最后一个知道的人。

无端被保全,保全错了或急于解保,怎么破?

——财产保全的担保与反担保

财产保全一旦实施,会对被保全人名下房产和银行账户等产生查封、冻结等限制效果,自由交易受阻。因此为了平衡制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往往需要申请人申请保全的同时,自己也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

当申请人保全错误时,申请人需要对被保全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时,申请方提交的担保就为被保全人因错误保全遭受损害时能够获得赔偿提供了有效保障。

常见的担保形式有:现金、房屋等实物方式的担保以及财产保全保险以及保函等保证方式的担保。

同样的,被保全人得知自己的财产受限后,也可以反过来主动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以解除前述保全。比如被申请人急于使用被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只要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法院就可以解除保全措施。这个就是财产保全中的反担保。

所以……要学会利用担保和反担保制度。

小 结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因当事人一方或其他原因,使得法院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核心是如何处理好效率与公正的关系。一方面,为了防止被保全人恶意转移财产,法院需要追求效率。因此,法律赋予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时无须对申请人是否能够胜诉进行审查,以保证法院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保全措施。另一方面,法院也不能忽视公正。为了防止申请人错误保全甚至恶意保全,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当被保全人提供适格反担保时也可以解除保全措施。法院在适用财产保全制度时将效率与公正完美结合,切实保障了申请人与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第二十二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供稿:丰台法院

编辑:刘泽 汪希

资产保全是什么意思?有哪位知道?

杨 晶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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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






普法便利贴

在日常生活、工作中,难免会遇到有关财产的纠纷,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因协商不成诉诸法院时,债权人可能会因为债务人试图转移、隐匿财产,存心赖账,造成打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结果。这时,作为案件当事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性措施,以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



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得生效裁判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其财产或者争议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以及扣押等保护性措施。


如何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可以对哪些财产进行保全?

是不是还需要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有期限么?

哪些财产经审查可以做担保?




Q1

申请财产保全需符合哪些条件?


1.提起的诉讼必须是具有给付内容的诉请;

2.有充分必要的证据或理由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或者有经营状况恶化,丧失还债能力的情况,有可能使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难以顺利执行或者造成其他损害的。



Q2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什么?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申请财产保全金额、申请保全事由等,申请书须由保全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明确的保全财产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有效的担保材料。

诉前财产保全应由利害关系人提出,提交紧急情况的证据,并提供相当于请求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Q3

保全被申请人财产有无限额要求?


有。采取保全的范围限于申请人请求的范围,在起诉的标的额范围内申请保全。



Q4

可以对哪些财产进行保全?


必须是属于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明显不是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是不可以进行保全的。从保全对象上来说,可以是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股票账户,车辆、机械设备、生产原材料、不动产等有形财产,也可以是股权、商标权、专利权、到期债权等财产权利。



Q5

财产保全裁定生效后,被申请人就不能使用被保全的相关财产了吗?


被申请人依然可以使用,车辆还能驾驶,房屋还能居住,只是不能处分(出售、赠与、抵押等)。



Q6

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申请冻结保全的,被申请人的银行卡就不能使用了?


不是。被申请人的银行卡在申请冻结的范围内“只进不出”,超出保全金额的部分可以正常使用。



Q7

财产保全需要交费吗?


需要。财产保全是单独立案的,和起诉时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一样,需要交纳保全费用。保全费用,按照保全金额收取,最高5000元。当然,是由申请人先行垫付,最终如何分担由法院裁决。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000元

保全费为30元;

1000元-

10万元

保全费按照保全财产数额的1%交纳;


≥10万元

保全费按照保全财产数额的0.5%交纳,但最多不能超过5000元。




Q8

财产保全措施有期限吗?


有。财产保全的效力并不是没有终期的。不同种类财产的保全期限不同,期限届满,其强制措施效力即告消灭。具体期限如下:

1.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2.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

3.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



Q9

一般情况下,可以选择哪些财产做担保?


法律规定除了几种特殊情况外,需要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参照《上海高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规定》,申请人可以提供以下担保:

1.申请人可以提供现金担保,担保金额为保全金额的30%。

2.申请人以不动产担保的,需提供与保全金额相符且无司法限制或设定他项权利等权利限制登记的坐落于本市(指上海市,下同)的房产作为担保。

以个人房产提供担保,应提交下列材料:

担保人(产证上列明的所有产权人)签名的担保书;


房屋产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房产证复印件;

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近一周内不动产登记信息原件(无司法限制或设定他项权利)。


以企业房产提供担保,应提交下列材料(所有企业出具的相关文书需加盖企业公章):


担保人(产证上列明的所有产权人)的担保书;

关于股东同意以企业房产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

公司章程;

房屋产权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房产证复印件;

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近一周内不动产登记信息原件(无司法限制或设定他项权利)。


申请人可以选择本市有资质的信用良好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来担保。应提交下列材料:


担保书或保函(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保单原件;

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简称诉责险)备案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经营许可证、5年内无犯罪记录且无拒不承担为财产保全申请人履行担保义务的书面声明、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等)。


申请人也可以选择本市有资质的信用良好的金融性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来担保。应提交下列材料:

担保书(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担保许可证;

银行资信证明;

税务登记证;

5年内无犯罪记录且无拒不承担为财产保全申请人履行担保义务的书面声明;

财务报表(近半年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



Q10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其效力是否可以持续到执行阶段?如何申请财产保全续封?


不是。人民法院在对被保全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会将保全结果制作成告知书,连同保全裁定书一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文书后要认真核对,看是否有错漏,若有请及时联系办案人员。若无错漏,在保全期限届满前需延长的,请于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向案件承办法官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如案件已申请执行,续保申请应直接向执行法官提出。未提出续保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Q11

财产上已经有抵押、质押或者已经被留置,还能被保全么?


可以。保全申请人可以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申请财产保全,但是保全措施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Q12

首封是否可以优先受偿?


被申请人的债务太多,有很多债权人起诉并申请查封其财产,法院最早实施的查封,称作首封,即第一个查封的意思。其他在后面的查封,是轮候查封。在先查封确实有主动权,但是即使先期保全了财产,也不必然优先完全执行到位,有其他担保物权或优先权的债权,才可以被优先执行。



Q13

财产已经被保全,还可以查封吗?


可以轮候查封。轮候查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对于同一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时,先办理手续的人民法院采取的查封(冻结)生效,后办理的人民法院做轮候处理,暂不生效。


待前一手续解除后,轮候查封手续则自动生效。若前一查封(冻结)后处理全部财产的,则轮候查封(冻结)失效。前一查封(冻结)处理部分财产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先轮候查封(冻结)自动转为查封(冻结)。



Q14

采取保全措施后,这部分财产可以直接抵债吗?


不可以。查封后的动产或不动产等需要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查明被申请执行人确认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将依法进入对查封标的物的评估拍卖程序。债权清偿顺序包括按顺序清偿与按比例清偿。



Q15

哪些条件下,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

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或保全错误的。

债务已经清偿的。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Q16

以房屋来提供担保,何时解除担保财产的查封?


申请人胜诉的法律文书生效后,经申请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定解除对担保财产的保全。


财产保全是维护当事人利益,促使当事人依法履行义务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得当,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使当事人依法履行义务,保障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申请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和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所以,在申请财产保全时,请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考量,在诉请的请求范围内申请,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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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 琳
排版:熊媛媛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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