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中每个构成要件的地位是平等的吗,构成要件在整个犯罪体系中的作用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褚涛

  刑事诉讼都要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构成四要件,只要四个构成要件任意一个不符合或者缺乏,犯罪就无法被认定,因此理论上这四个要件的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上,在大多数案件中,这四个要件又经常是不平等的。

  刑事诉讼最常见的是主客观之争。由于通过主体不符合和客体不符合出罪的案例相对较少,本文暂且不讨论这两个要件。一般来说审查犯罪构成四要件是同时审查的,如果主观方面存在认定难度,会先审查客观方面。

  如果在审查客观方面的同时能够产生对主观方面的内心确信,那么就不用进一步审查;如果在审查完客观方面后依然对主观方面存在疑惑,可能需要对案件材料进行细节方面的复查,从而进一步确定主观方面是否符合犯罪构成。但实际上很多办案人员对刑案的操作是:无论如何主要审查客观方面,如果认为符合犯罪构成中的客观方面,只是对主观方面存在疑惑和判断的难题,办案机关的做法往往是把这个难题推迟到下一阶段来解决、交由其他人解决。

  由于主观方面存在较大的裁量和解释空间,即便“错”也“错”得不明显,甚至“错”得有理由,“错”得不被责备,而花很多心思去判断一个人的主观方面,却不一定和其他人的观点能达成一致,有可能出现时间花出去了事情还没做好的窘况,所以看起来最保险的方法就是不去判断或者仅就整个案件给出一个单纯的结论,譬如“不符合取保/不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的条件”。

  也因此,在一个完整地经历了三阶段(如果二审另外算一个阶段,就是四阶段)的刑事诉讼中,除了一审甚至二审法官,其他的办案人员很难主动关注当事人的主观方面,主动关注当事人主观方面的很可能只有辩护律师。

  这导致很多刑事案件尤其是缺乏辩方的刑事案件的实际审理时长被大大延长,与此同时,大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实际审理时长的延长而被延长羁押时间。

  陈兴良老师称:就刑法中的判断而言,形式判断在实质判断之前,客观判断在主观判断之前。实际上刑案中的判断至少有80%-90%的是形式判断,只有10%-20%的内容是实质判断;80%-90%的判断是客观判断,只有10%-20%的判断是主观判断。这是部分案件被刑事立案而后又被出罪的原因。原因在于这10%-20%的实质判断和主观判断,在先前的环节里没有得到控方充分的关注和辩方扎实的论证。

  由于判断主观方面也要通过对客观方面细节的审查来进行,那么办案机关对主观方面审查的“正确率”或者“合理率”很可能只取决于一件事,那就是某个案件的细节丰富度,但丰富的细节依赖于更多的调查和分析时间。侦查机关的倾向就不说了,很多时候,检察院、法院等办案机关人员单单看自己手头的或者前一阶段办案机关移交过来的案卷,会产生一种感觉,就是此人“有罪”,其也没有时间去挖掘更多关于这个案件的细节,因此会在看手头的材料或者和前一个阶段的办案人员沟通后就迅速地做出判断。

  这种判断在很多情况下对于当事人本人而言显得仓促,部分当事人和家属会对这种情况不满,但考虑到如今的刑事司法现状,当事人对这种仓促往往是难以招架、无力反抗的。就像每个参加高考但最后不如意的人都会觉得老师可能没有看自己的试卷,然而他们同样无法反驳的是,批改试卷的时间就这么多,每个老师都加班加点,平均花在每张试卷上的时间都是有规定的,那么很可能不是“我要发现你的闪光点”,而是“你的闪光点要主动让我看到”。譬如一份作文,正常来说审阅时间不超过六秒,最后得高分(不讨论满分作文)那些,往往很可能只是题目、开头、结尾和每段的第一句话写得比较好,字迹比较公正,一眼看上去没有硬伤罢了。

  法律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审限就这么长,与此同时,办案人员的工作量大以及花在每个具体的案件上的时间无法被证实是多少这两个因素,也加深了办案机关向客观判断、实质判断侧重的倾向。

  这也是部分案件被立案、被侦查、被移送审查起诉乃至被起诉,但最后在某一环节无罪辩护成功,顺利出罪的原因——主观方面最后无法认定或者存疑,办案机关先前忽略了的,在某一个时间节点被充分的细节推翻。这一点,在传统侵财类案件和经济类案件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由此可知,对于不同类的案件,不同构成要件的证明标准不同,证明难度不同,对于四要件的具体证明要求也是不同的。譬如诈骗罪,很容易在立案当事放宽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审查,着重审查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第二审查被害人有无交付财物,至于被害人有无产生认识错误,当事人有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在确认被控告人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且被害人存在的前提下,是相对容易被忽略的。

  大家不愿意承认却又不得不承认的一点是,所有的客观方面的辩点,都曾经是显而易见的、可规避的风险点。譬如一个诈骗案,律师要辩护,要证实不存在非法占有,那么“不存在非法占有”就是一个辩点,而这个风险点就是“占有”,也就是不占有或者占有的时候注意合法合规,就没事了,就不会被立案。只有不注意风险的人,才会需要辩护;因此,对于本身并非刻意想犯罪的人来说,没有风险意识,本身就是最大的风险。

  一旦当事人“不加思索”地非法占有或者“不加思考”地做出很像非法占有的事,留下很多“非法占有”的印记,办案机关也很容易“不加思索”地认定这个非法占有,所以刑事诉讼在某些层面上,又似乎是很公平的——一个人不慎重对待刑事风险,而后这个刑事风险变成刑事案件,办案的人也“不必”“慎重”地对待这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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