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王律师调解一起租赁纠纷2025,王律师调解一起租赁纠纷
二、租赁纠纷
法律分析:房屋租赁纠纷是指有关房地产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的纠葛和争执。在租房过程中,最害怕的事情就是房屋租赁纠纷的产生,房屋租赁纠纷如何处理,遇到纠纷不能协商时向法院起诉是不错的选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三、房屋租赁纠纷调解
1、房屋租赁纠纷的类型 (1)承租人不履行合同,拖欠租金纠纷。这类纠纷是目前房屋租赁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企业和个人租赁房屋进行生产、经营、办公,因经济效益发生负增长,随之发生的就是欠租金和因欠租金的大量房屋租赁纠纷;个别住宅出租屋也存在这个情况。出现拖欠租金纠纷后大致会出现三种处理方法:①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承租人及时付清租金,要么出租人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赁合同的其他方面。②在解决拖欠租金问题的同时,租赁双方还就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一并解决,继续履行租赁合同。③解除租赁合同。对已失去继续履行合同基础的租赁关系,或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起诉而终止。 (2)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不规范,主要内容不完备,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发生租赁纠纷。由于租住双方缺乏法律知识,或怕麻烦、图简便,特别是农村股份公司村民出租房屋时,很少签订书面合同,更是留下了纠纷的种子。 (3)损害赔偿纠纷。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房屋损坏赔偿、人身或财物损害赔偿、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权益赔偿、承租人擅自对房屋所作的装修如何赔偿等。从司法实践看,目前颇有争议的是租赁关系结束后,承租人对房屋所作的装修如何赔偿。 (4)房屋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可以出售房屋,但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在相同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该房产的权利。出租人在出售房屋之前应按规定时间(深圳市规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5)转租纠纷。这属于出租人没有租赁权而出租房屋,房屋的所有权人不予以追认而发生的纠纷。按规定,承租人转租房屋时应得到出租人的同意,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6)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而发生的纠纷。房屋的用途是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利用出租屋从事旅馆、餐饮、娱乐、网吧等经营性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近年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而发生的纠纷在房屋租赁纠纷中为数不少。如八卦岭、上步、车公庙等工业区,原房屋使用功能绝大多数是厂房,但现在实际上绝大部分已改变为商业用途。其中未经审批业主或承租人擅自改变用途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类房屋进入租赁市场后,极易发生租赁纠纷。又如,承租人出租屋用来经营旅馆,但出租人所出租的房屋事实上不允许用来经营旅馆,而出租人未履行告知的义务,导致被有关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经营,发生纠纷。 (7)为逃避管理和偷逃税费而变相出租房屋发生的租赁纠纷。一些业主为了不交租赁税费,便和承租人串通,假以合作、联营、承包甚至借住的名义变相出租房屋,结果有的承租人假戏真做,不但不交房租,反而要出租人承担相应的经营责任风险,从而导致双方发生租赁纠纷。由于当事人规避管理,发生纠纷后,往往因其行为的违法性致使合同无效,而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8)专业市场欠租金的租户联手拒交租金而发生租赁纠纷。一些经营亏本或获利较少的承租人,为了堤内损失堤外补,即少交或不交租金,联络多个小业主(承租人)以各种借口拒交租金,进而转移其经营风险。而且如果出租人处理方法欠妥或所出租的房屋在产权、质量、用途等方面存在瑕疵的话,就极易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引起市场所有承租人拒交租金甚至索赔损失的事件发生。 (9)出租人提前终止合同引起的纠纷。租赁期限未满,出租人提出种种借口,提前终止合同的履行,要求承租人腾出出租房屋而发生的纠纷。这种情况在无限期合同中也经常出现。
四、租赁合同纠纷调解
1、未雨绸缪,做好信息收集功课
这是案件调解成功的必经阶段,是调解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首先,要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合同纠纷的出现,根本在于一方或双方对协议内容的违约,而是否违约则需要对两者的合同进行了解。本案中,办案法官就合同内容的主体适格,权利义务,标的等问题进行分析解剖,掌握了基本的信息情况。其次,查阅相关政策法规,了解到原告方属于全民所有制的经营企业,并且涉及到房屋租赁内容,这历来是社会的热点问题,调解开展前,主办法官便查阅了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及相关案例,如《民法典》等,力求调解工作的合法有据。
2、抓住焦点展开调解,事半功倍
通过了解案情,得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是事实,租赁期为2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X日止,租赁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该铺面一直由被告经营使用至今,且从20XX年X月份起,被告就不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以上事实,法官及时指出双方争议的焦点所在,即合同期满,双方没能及时续签承包合同的过错责任在谁?经过对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后,指出没能及时续订合同,双方都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但也指出被告占用原告的铺面继续经营,对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也是事实,对该损失原告主张在合同期满参照原承包金的标准计算并没不妥。针对此,经过法官对双方进行耐心细致的法律讲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后双方都被法官不懈的努力所感动,终于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
3、查找心结,标本兼治
在调解过程中,要学会洞察当事人的心理,知道双方提出调解意见的目的,查找出纠结于他们心中的“病因”,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为之,尽量做到治标治本。面对各式各样的案件类型,错综复杂的民事关系,必须经过理性分析,深入考虑矛盾产生的根源,而不仅仅着眼于表面功夫,这才是调解工作的制胜之道。例如本案,岑饮公司目的是维护企业生产发展的利益,并不急于让对方即刻搬出,对赔付金额的方式也较为放宽;被告主张按原协议标准支付租金且希望以分期的方式支付,也是为了最大化保护自己利益。在此基础上,法官就有义务根据双方的心理开展工作,从而保证调解成功的机率。一直以来,我们坚持致力于“探究”当事人的心理,努力做到既解法结,又解心结,最后通过调解解决原、被告的纷争,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4、做好跟踪服务,保证事后履行给付
对达成的调解协议,必须要保证得到履行才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如果调解生效后履行却困难重重,那么调解协议很可能就成为一纸空文,这样既浪费了司法资源,还对当事人产生不好影响,因此事后跟踪服务非常重要。本案中,审判人员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在调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前及时提醒被告依约履行义务,现在被告已按调解协议将第一期款项支付给了原告,实现了调解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五、租赁合同纠纷怎么调解
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有两种方式:1、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2、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并按照履行各自的义务。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法律分析
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有两种方式:
1、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向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行政调解。主要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申请行政调解的纠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但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决的,以及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同意调解的,调解申请不予受理。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即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就此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来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六、租赁纠纷怎么调解
1、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
租赁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填写并提交《房屋租赁纠纷调解申请表》。书面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申请日期。
2、管理所收到调解申请后,审查有关材料后受理
租赁管理部门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予以受理,填制《房屋租赁纠纷调解登记表》,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材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管理所调查;
受理后,应于5日内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分别向租赁双方了解相关情况,尽可能地收集租赁合同、租金收据、水电费单据、当事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依据调查的资料,拟定调解方案。如属情况紧急且符合受理条件,应立即进行调解。
调查应当按规定制作《调查笔录》,详细记载调查内容。
4、管理所调解
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时,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调解员要认真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如实做好调解记录,积极促使当事人双方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因正当的或者对方可以谅解的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可以延期调解。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纠纷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终止调解。
5、调解终结
租赁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制作《房屋租赁纠纷调解书》一式四份,租赁双方、第三人、调解人四方签署后各保存一份。如果涉及房屋租赁合同变更事项的应及时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书》,并按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程序进行变更登记或备案。
租赁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或者一方不愿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在《房屋租赁纠纷调解登记表》中记明当事人各自意见,提出下步处理纠纷的建议(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供当事人参考,调解程序终止。
当事人不服管理所调解,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的,管理所应于3日内将相关材料移交区办,由区办组织调解。
房屋租赁纠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调解终结。调解终结后,应当制作《房屋租赁纠纷调解终结报告》,写明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职务,争议的主要事实、当事人的诉求和调解结果,调解人署名后报单位负责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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