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在什么情况下不用承担责任,担保人什么情况可以免责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施凯

  担保是人们生活中的常用词,说起它,债权人可放心,债务人可以松心,而担保人时常会担心。可话又说回来,担保人尽管会担心,但当初为了朋友义气或者其他原因就答应做了担保,既然做了担保,就应预料到今后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笔者撰写本文,要从另外一个角度,谈谈哪些情况下担保人(保证人)不用承担责任,或许一定程度上也能让担保人放宽心。

  一、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愿提供担保

  保证人提供担保,应当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能是在被欺骗或者胁迫的情况下提供。在实际生活中,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欺骗或者胁迫保证人签字、按印提供担保的现象不少,使得保证人背负着冤枉之债。那么,这种情况下保证人的责任能否免除?

  根据《担保法》第30条和《担保法解释》第40条,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债权人和债务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

  (2)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

  (3)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

  在司法实践中,保证人为证明存在被欺诈或者胁迫的事实,需要提供证据,所以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

  二、保证期间或者诉讼时效已过

  保证人提供担保,不是无限期的,担保法规定了保证的期限。如果债权人超过保证期间再主张权利,那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会免除。这就像我们平时坐公交或高铁,过了发车时间,就坐不上了。

  保证期间从何时起算?它是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者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例如,张三向李四借1万元,承诺在2019年3月31日前归还,王五作为保证人,那么王五的保证期间就是从2019年4月1日开始计算。

  保证期间是多久呢?首先,王五和李四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不超过2年。其次,如果王五和李四没有约定,推定为6个月,即保证期间到2019年9月30日到期。最后,如果王五表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2年。

  保证期间何时会过?在一般保证中,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没有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中,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也免除保证责任。

  此外,如果主债务或者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已过,保证人也可以此抗辩债权人的主张,从而不用承担保证责任。

  三、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合同内容并加重保证人的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主债务发生且保证人提供担保后,可能又会协商对主债务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例如变更债务金额、利率、履行期限等,但是没有告知保证人,那么保证人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需分情况而论:

  (1)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由此可见,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如变更后的内容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且实际履行的,那么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四、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债务

  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如果该债务还存在保证人的,债务人私自转让债务,保证人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29条,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给第三人,但是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而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笔者举一例说明。王某将24万元借给曲某,乔某为此提供连带保证,之后曲某将24万元债务转给曹某,由曹某向王某偿还,王某表示同意,但是乔某不知情。因24万元债务到期未还,王某起诉曲某、乔某、曹某,要求三名被告共同还本付息。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曲某的债务已转让给曹某,王某表示同意,所以曲某不承担还款责任;其次,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乔某仍同意对转让后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所以乔某不承担保证责任。

  五、债务人以新贷偿还旧贷而保证人不知情

  在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况比较多见,即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没有偿还,债权人可能会和债务人重新签订一份借条或欠条,还增加了保证人作为担保或者更换了原保证人,这时新协议的保证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9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该规定。这里需要注意的两个要件是,案情是否符合“以新贷偿还旧贷”,以及保证人对此是否知道。

  通过大量的案例检索,笔者注意到,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在对是否符合“以新贷偿还旧贷”的认定上存在差异,所以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保证人并不当然免除其担保责任。

  六、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五种较多见的情形之外,担保法还规定了其他的几种情形,下面作简要分析:

  1.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

  《担保法解释》第2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特定情况下的债权转让

  《担保法解释》第28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双重担保中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

  《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3款规定,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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