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冻结银行卡一般是多久解封,法院执行查询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齐冬

法院执行冻结银行卡一般是多久解封,法院执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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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

当事人

法官,我十分疑惑!

啥疑惑?

法官

当事人

为什么有的执行案件叫“执恢”,有的叫“执保”?这究竟暗藏什么玄机?


在法院执行工作中,每一个案件都有独特的“身份标识”——执行案号。执行案号一般由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构成。

比如,今年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100件首次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按照案号规则如图所示:

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
2025鄂09100

案号:(2025)鄂09执100号

其中类型代字,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字号”。许多当事人对法院执行案件中的“字号”感到疑惑。实际上,执行案号中的字号直接反映了案件类型和执行程序进行的阶段。

了解这些“字号密码”,能更好的帮助我们理解执行!

01

概念:执行的两大种类

从概念上来说,执行案件分为执行实施类案件执行审查类案件

执行案件

执行实施类案件

执行审查类案件

是指人民法院对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

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案件。

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第一条


02

分析:不同种类的不同字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五条之内容,执行实施类案件,包含首次执行案件,恢复执行案件以及财产保全执行案件,它们的类型代字分别为:执、执恢、执保。

首次执行案件(代字:执)

01


首次执行案件是首次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最为常见、数量也最庞大,是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关移送、受托、提级、指定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予以强制执行。

恢复执行案件(代字:执恢)

02


恢复执行案件与首次执行案件相接续,是在执行实施案件结案后又出现了法定恢复情形,根据申请人申请或依职权从而启动的执行程序。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情形主要包括: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终本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委托执行案件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财产保全执行案件(代字:执保)

03


财产保全执行案件是法院依据财产保全裁定对被保全财产、担保财产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是一般不进行财产处分。诉讼财产保全一般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然后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八条之内容,执行审查类案件按照类型不同,有不同的代字,比如执行异议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异字”,执行复议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复字”,执行监督案件类型代字为“执监字”,执行请示案件类型代字为“执请字”,执行协调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协字”。其中比较常见的是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这三类案件。

执行异议案件(代字:执异)

01


执行异议属于执行救济制度。主要分为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管辖异议、追加变更异议等,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诸如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主张权益,从而提出书面异议。

执行复议案件(代字:执复)

02


执行复议属于执行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对执行异议不服,可以通过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执行复议来救济,与民事案件上诉类似。但并不是对所有的执行异议结果不服,都可以通过执行复议来救济,比如部分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未予通过后,则不能通过提起执行复议来救济,只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或审判监督程序来救济。

执行监督案件(代字:执监)

03


执行监督主要是纠正执行过程中的执行不当或执行错误,确保执行活动依法、规范进行。对于无法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等途径予以执行救济的案件,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进行申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依法进行监督的案件,应当按照执行监督案件予以立案。


除了上述案件类型外,还有一些其他案件类型,则用代字“执他字”。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叉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人民法院审查督促、指令或者提级执行案件时,立“执他字”案件办理。


03

归纳:一张图看懂执行字号类型


执行案件
执行种类案件类型类型代字
执行实施类首次执行
恢复执行执恢
财产保全执行执保
执行审查类执行异议执异
执行复议执复
执行监督执监
执行请示执请
执行协调执协
其他执行
执他

说了这么多,

法院执行的“字号密码”,

你Get到了吗?

我们下期见!


END


来源:陈诚

编辑:李洁

审核:郭嘉华

法院执行期限多长失效

2025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深化交叉执行、规范执行工作情况和执行实施专题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黄文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


问:指导性案例251号至253号系3件涉及交叉执行工作的案例,既有下级法院报请,也有上级法院依职权审查,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执行过程中怎样精准发现应当交叉执行的案件?


答:交叉执行是好钢,要用在刀刃上,着力解决疑难复杂案件。因此,精准发现案件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案件发现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执行法院主动发现案件。执行局负责人要承担起关键少数作用,定期组织对案件进行评查,对于被执行人主体特殊、外部干扰大、财产在外地不便执行等案件,依法向上级法院报请交叉执行。上级法院可以提级执行,以排除干扰,或者开展协同执行,汇聚辖区不同法院力量,共同推动执行。在交叉执行30万案件中,提级执行占比约5%,协同执行占比约22%,各地法院通过交叉执行化解疑难案件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增强。二是上级法院强化监管。上级法院要监管长期未结案件、群众信访案件,抽取积压多年的待执案件开展交叉执行。对同一被执行人涉多起执行案件的,可以研究是否开展集中执行。同时,上级法院要全程指导,强化督促,确保件件取得实效。

最高法院下发“双百”案件后,定期督促指导,一批涉民生积案得以化解,受到群众点赞表扬。如,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行的张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最高人民法院督促执行,执行法院多方查找、摸排蹲守,成功拘传被执行人并促使其自动履行,案件顺利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深受感动,表示:“这么多年的案件,法院还没有忘记”。


问:今天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指导性案例254号是关于强化法院内部“立审执”协调配合的,请问开展这项工作的原因、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成效都有哪些呢?


答:最高法院党组和张军院长高度重视“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在不断推进执行联动工作的同时,明确提出要畅通完善法院内部治理机制,通过加强立案、审判、执行等不同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凝聚起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的整体合力,这是落实“抓前端、治未病”要求的务实举措,也是坚持系统观念,全局谋划、整体推进审判执行各项工作的重要方法。为此,去年8月,最高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印发《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要求建立“立审执一体化”协调机制,在具体举措上,概括起来主要为:强化保全措施应用,加强风险提示和释明引导,开展关联案件检索和信息通知,突出裁判文书主文可执行性,强化审判部门判后督促履行义务,探索保全财产直接扣划,推进财产自行处置,稳慎推进“执破衔接”,强化执行异议化解和滥用异议司法规制。您刚才提到的指导性案例254号明确,对于被保全的款项,人民法院在作出生效裁判后、立案执行前,可以根据申请依法对该款项作出扣划裁定。这种保全财产直接扣划的实践探索,即是“立审执”协调配合的举措之一。


我这里有几组数据,可以比较直观反映“立审执一体化”协调机制成效。一是2024年在全国法院各类案件总量仍然增长的情况下,申请执行案件下降6.3%。二是在执行案件数量下降的情况下,执行完毕率40.13%,增长5.13个百分点,执行到位率54.29%,上升8.1个百分点。三是保全案件同比增长30.8%,民事裁判自动履行率同比增长6.2个百分点。四是执行到位金额2.3万亿元,同比增长3.5%,相当于GDP的1.73%,更多真金白银装进老百姓的口袋里。这些实实在在的数据表明,“立审执”协调配合对于进一步解决执行难具有重要意义,需要长期坚持、不断深化。


问:请问,人民法院如何依法打击拒执行为?


答:执行工作有两个重要方面,一手区分失信失能,恢复市场主体活力;一手严厉打击“老赖”,“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十年来,移送拒执犯罪案件12.1万余件,追究刑事责任3.7万余人,拒执行为得到有力震慑。但相对于庞大的执行案件数量而言,相对于不少案件因规避执行、抗拒执行难以执行而言,打击拒执犯罪还存在效率不够高、规范化运行还有距离等问题,人民群众获得感需要进一步提升。为此,在中央政法委的坚强领导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强化规范指导,去年十月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组织各地开展了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专项行动。


第一,进一步提升打击拒执精准性。被执行人为了抗拒执行,常常在诉讼开始后就转移隐匿财产,导致判决生效后无财产可以执行。对这些行为,可以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予以调查,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案外人虽然不是被执行人,但亦应尊重生效裁判,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对拒执违犯罪行为依法从轻情况的处理,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亦要承担相应责任,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加大力度打击严重破坏执行秩序的拒执行为。对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节特别严重的拒执行为,依法加大打击力度。

第三,强化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的综合防治。一是强化立审执衔接配合。立案审判阶段,通过对当事人自动履行提示、拒不履行法律后果的风险告知,促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二是灵活采用非刑事的执行强制措施。通过依法纳入失信、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措施,尽最大努力促进执行。三是对拒执犯罪行为依法从轻情况的处理。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问: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多批指导性案例,有力促推法律正确统一适用。能否简要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工作的整体情况,以及今年的重点工作有哪些?


答:案例指导制度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案例指导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重视发挥指导性案例在统一裁判标准、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等方面的重要功能。自2011年12月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以来,截至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45批256件指导性案例。其中,刑事案例42件,占比16.4%;民事案例150件,占比58.6%;行政案例32件,占比12.5%;国家赔偿案例11件,占比4.3%;执行案例21件(含本批6件),占比8.2%。十多年来,指导性案例数量不断增长,指导作用更加凸显,社会影响也越来越大。


为集中解决某一审判执行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近年来,指导性案例逐步采取以专题形式发布为主。特别是,在2024年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运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年度指导性案例工作计划制度,统筹指导性案例与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结合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社会关注热点问题和审判实践突出需求,更有针对性地提前谋划好、有序落实好案例指导工作。


2025年,除了发布本批执行实施专题指导性案例外,我们还将重点围绕生态环境保护、数据权益保护、金融安全维护、知识产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等专题,以及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的突出问题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为落实指导性案例工作计划,我们将持续引导广大法官提升案例意识,不断加强案例发现培育机制,做好指导性案例与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的衔接,充分发挥案例库对指导性案例的孵化功能。持续在案例工作中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促进法律统一适用,促进严格公正司法,同时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规范、引领功能,服务和保障法治中国建设。


问:我们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要在全国法院部署开展\"执行工作规范提升\"三年行动,为什么要开展这样一个行动,具体有哪些安排,重点要规范哪些内容?


答:近年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持续高位运行,执行案件环节多,“精耕细作”难度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在案多人少压力下,不规范执行问题时有发生,在有的地区甚至还比较突出,需要下大力气加以整治和规范。为此,我们组织开展“执行规范提升”三年行动。前面已向大家介绍了开展专项行动的初步打算,围绕规范制度、制度执行、队伍建设等内容,下一步还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确保执行规范制度更加完善。我们已组建专班,调研起草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纪要,对突出争议问题进行规范,进一步统一执行规则、明确执行尺度,强化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问题导向和实践效果。同时,注重运用“法答网”“案例库”的制度成果,为执行人员办案提供制度性权威参考。本次发布的案例,是首次有执行实施案件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具有标杆意义。截至目前,入库执行案例数量已达338件,对规范制度完善也将起到强有力的重要作用。

确保制度执行更加精准到位。专项行动中,我们坚持问题导向,对易发、多发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对立案、查控、处置、案款管理等进行全流程规范,着力解决制度规范落地见效问题。比如,区分失信和失能,推进失信惩戒精准化、精细化;规范案款管理,专门组织开展了案款审计;开展财产线索核查不及时问题专项整治,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明确财产线索,要及时调查核实。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现场调查、搜查等多种调查措施,尽最大限度查人找物,尽最大努力及时兑现当事人权益。

确保执行队伍更加廉洁担当。专项行动将执行队伍建设摆在突出位置,结合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聚焦解决队伍建设突出问题,进一步改进执行工作作风,积极回应当事人合理诉求,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以及“冷硬横推”“吃拿卡要”现象发生。同时,做实严管就是厚爱,从严监督管理,持续推进执行领域正风肃纪,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当然,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执行规范化建设永远在路上。专项行动是新阶段的新起点,我们将积小胜为大胜,及时总结经验,持续推动执行规范化建设成果长效化、制度化。在此,也诚恳邀请在座各位记者朋友监督执行工作,为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多提宝贵意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编辑:逯璐

法院执行庭强制执行的流程

2025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深化交叉执行、规范执行工作情况和执行实施专题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黄文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

问:指导性案例251号至253号系3件涉及交叉执行工作的案例,既有下级法院报请,也有上级法院依职权审查,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执行过程中怎样精准发现应当交叉执行的案件?

答:交叉执行是好钢,要用在刀刃上,着力解决疑难复杂案件。因此,精准发现案件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案件发现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执行法院主动发现案件。执行局负责人要承担起关键少数作用,定期组织对案件进行评查,对于被执行人主体特殊、外部干扰大、财产在外地不便执行等案件,依法向上级法院报请交叉执行。上级法院可以提级执行,以排除干扰,或者开展协同执行,汇聚辖区不同法院力量,共同推动执行。在交叉执行30万案件中,提级执行占比约5%,协同执行占比约22%,各地法院通过交叉执行化解疑难案件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增强。二是上级法院强化监管。上级法院要监管长期未结案件、群众信访案件,抽取积压多年的待执案件开展交叉执行。对同一被执行人涉多起执行案件的,可以研究是否开展集中执行。同时,上级法院要全程指导,强化督促,确保件件取得实效。

最高法院下发“双百”案件后,定期督促指导,一批涉民生积案得以化解,受到群众点赞表扬。如,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行的张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最高人民法院督促执行,执行法院多方查找、摸排蹲守,成功拘传被执行人并促使其自动履行,案件顺利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深受感动,表示:“这么多年的案件,法院还没有忘记”。

问:今天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指导性案例254号是关于强化法院内部“立审执”协调配合的,请问开展这项工作的原因、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成效都有哪些呢?

答:最高法院党组和张军院长高度重视“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在不断推进执行联动工作的同时,明确提出要畅通完善法院内部治理机制,通过加强立案、审判、执行等不同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凝聚起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的整体合力,这是落实“抓前端、治未病”要求的务实举措,也是坚持系统观念,全局谋划、整体推进审判执行各项工作的重要方法。为此,去年8月,最高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印发《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要求建立“立审执一体化”协调机制,在具体举措上,概括起来主要为:强化保全措施应用,加强风险提示和释明引导,开展关联案件检索和信息通知,突出裁判文书主文可执行性,强化审判部门判后督促履行义务,探索保全财产直接扣划,推进财产自行处置,稳慎推进“执破衔接”,强化执行异议化解和滥用异议司法规制。您刚才提到的指导性案例254号明确,对于被保全的款项,人民法院在作出生效裁判后、立案执行前,可以根据申请依法对该款项作出扣划裁定。这种保全财产直接扣划的实践探索,即是“立审执”协调配合的举措之一。

我这里有几组数据,可以比较直观反映“立审执一体化”协调机制成效。一是2024年在全国法院各类案件总量仍然增长的情况下,申请执行案件下降6.3%。二是在执行案件数量下降的情况下,执行完毕率40.13%,增长5.13个百分点,执行到位率54.29%,上升8.1个百分点。三是保全案件同比增长30.8%,民事裁判自动履行率同比增长6.2个百分点。四是执行到位金额2.3万亿元,同比增长3.5%,相当于GDP的1.73%,更多真金白银装进老百姓的口袋里。这些实实在在的数据表明,“立审执”协调配合对于进一步解决执行难具有重要意义,需要长期坚持、不断深化。

问:请问,人民法院如何依法打击拒执行为?

答:执行工作有两个重要方面,一手区分失信失能,恢复市场主体活力;一手严厉打击“老赖”,“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十年来,移送拒执犯罪案件12.1万余件,追究刑事责任3.7万余人,拒执行为得到有力震慑。但相对于庞大的执行案件数量而言,相对于不少案件因规避执行、抗拒执行难以执行而言,打击拒执犯罪还存在效率不够高、规范化运行还有距离等问题,人民群众获得感需要进一步提升。为此,在中央政法委的坚强领导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强化规范指导,去年十月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组织各地开展了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专项行动。

第一,进一步提升打击拒执精准性。被执行人为了抗拒执行,常常在诉讼开始后就转移隐匿财产,导致判决生效后无财产可以执行。对这些行为,可以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予以调查,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案外人虽然不是被执行人,但亦应尊重生效裁判,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对拒执违犯罪行为依法从轻情况的处理,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亦要承担相应责任,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加大力度打击严重破坏执行秩序的拒执行为。对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节特别严重的拒执行为,依法加大打击力度。

第三,强化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的综合防治。一是强化立审执衔接配合。立案审判阶段,通过对当事人自动履行提示、拒不履行法律后果的风险告知,促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二是灵活采用非刑事的执行强制措施。通过依法纳入失信、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措施,尽最大努力促进执行。三是对拒执犯罪行为依法从轻情况的处理。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问: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多批指导性案例,有力促推法律正确统一适用。能否简要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工作的整体情况,以及今年的重点工作有哪些?

答:案例指导制度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案例指导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重视发挥指导性案例在统一裁判标准、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等方面的重要功能。自2011年12月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以来,截至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45批256件指导性案例。其中,刑事案例42件,占比16.4%;民事案例150件,占比58.6%;行政案例32件,占比12.5%;国家赔偿案例11件,占比4.3%;执行案例21件(含本批6件),占比8.2%。十多年来,指导性案例数量不断增长,指导作用更加凸显,社会影响也越来越大。

为集中解决某一审判执行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近年来,指导性案例逐步采取以专题形式发布为主。特别是,在2024年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运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年度指导性案例工作计划制度,统筹指导性案例与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结合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社会关注热点问题和审判实践突出需求,更有针对性地提前谋划好、有序落实好案例指导工作。

2025年,除了发布本批执行实施专题指导性案例外,我们还将重点围绕生态环境保护、数据权益保护、金融安全维护、知识产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等专题,以及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的突出问题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为落实指导性案例工作计划,我们将持续引导广大法官提升案例意识,不断加强案例发现培育机制,做好指导性案例与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的衔接,充分发挥案例库对指导性案例的孵化功能。持续在案例工作中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促进法律统一适用,促进严格公正司法,同时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规范、引领功能,服务和保障法治中国建设。

问:我们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要在全国法院部署开展"执行工作规范提升"三年行动,为什么要开展这样一个行动,具体有哪些安排,重点要规范哪些内容?

答:近年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持续高位运行,执行案件环节多,“精耕细作”难度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在案多人少压力下,不规范执行问题时有发生,在有的地区甚至还比较突出,需要下大力气加以整治和规范。为此,我们组织开展“执行规范提升”三年行动。前面已向大家介绍了开展专项行动的初步打算,围绕规范制度、制度执行、队伍建设等内容,下一步还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确保执行规范制度更加完善。我们已组建专班,调研起草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纪要,对突出争议问题进行规范,进一步统一执行规则、明确执行尺度,强化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问题导向和实践效果。同时,注重运用“法答网”“案例库”的制度成果,为执行人员办案提供制度性权威参考。本次发布的案例,是首次有执行实施案件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具有标杆意义。截至目前,入库执行案例数量已达338件,对规范制度完善也将起到强有力的重要作用。

确保制度执行更加精准到位。专项行动中,我们坚持问题导向,对易发、多发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对立案、查控、处置、案款管理等进行全流程规范,着力解决制度规范落地见效问题。比如,区分失信和失能,推进失信惩戒精准化、精细化;规范案款管理,专门组织开展了案款审计;开展财产线索核查不及时问题专项整治,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明确财产线索,要及时调查核实。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现场调查、搜查等多种调查措施,尽最大限度查人找物,尽最大努力及时兑现当事人权益。

确保执行队伍更加廉洁担当。专项行动将执行队伍建设摆在突出位置,结合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聚焦解决队伍建设突出问题,进一步改进执行工作作风,积极回应当事人合理诉求,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以及“冷硬横推”“吃拿卡要”现象发生。同时,做实严管就是厚爱,从严监督管理,持续推进执行领域正风肃纪,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当然,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执行规范化建设永远在路上。专项行动是新阶段的新起点,我们将积小胜为大胜,及时总结经验,持续推动执行规范化建设成果长效化、制度化。在此,也诚恳邀请在座各位记者朋友监督执行工作,为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多提宝贵意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法院执行冻结微信账户多久解封

法发〔2014〕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落实执行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现将该意见予以印发,请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该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9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执行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法发〔2006〕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13号)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流程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依法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执行流程及其相关信息,一律予以公开,实现执行案件办理过程全公开、节点全告知、程序全对接、文书全上网,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实时性的执行公开服务,全面推进阳光执行。

第二条 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以各级人民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政务网)为基础平台和主要公开渠道,辅以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电子公告屏和触摸屏、手机应用客户端、法院微博、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其他平台或渠道,将执行案件流程节点信息、案件进展状态及有关材料向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将与法院执行工作有关的执行服务信息、执行公告信息等公共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门户网站(政务网)下设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上建立查询执行流程信息的功能模块。最高人民法院在政务网上建立“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开设“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入口,提供查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的功能以及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平台的链接。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电话语音系统,在立案大厅或信访接待等场所设立电子触摸屏,供案件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以及社会公众查阅有关执行公开事项。具备条件的法院,应当建立电子公告屏、在执行指挥系统建设中增加12368智能短信服务平台、法院微博以及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

二、公开的渠道和内容

第三条 下列执行案件信息应当向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

(一)当事人名称、案号、案由、立案日期等立案信息;

(二)执行法官以及书记员的姓名和办公电话;

(三)采取执行措施信息,包括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查封、冻结、扣划、扣押等信息;

(四)采取强制措施信息,包括司法拘留、罚款、拘传、搜查以及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等信息;

(五)执行财产处置信息,包括委托评估、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信息;

(六)债权分配和执行款收付信息,包括债权分配方案、债权分配方案异议、债权分配方案修改、执行款进入法院执行专用账户、执行款划付等信息;

(七)暂缓执行、中止执行、委托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等信息;

(八)执行和解协议信息;

(九)执行实施案件结案信息,包括执行结案日期、执行标的到位情况、结案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等信息;

(十)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外人异议、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等案件的立案时间、案件承办法官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的姓名和办公电话、执行裁决、结案时间等信息;

(十一)执行申诉信访、执行督促、执行监督等案件的立案时间、案件承办法官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的姓名和办公电话、案件处理意见、结案时间等信息;

(十二)执行听证、询问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十三)案件的执行期限或审查期限,以及执行期限或审查期限扣除、延长等变更情况;

(十四)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询问通知、听证通知、传票和询问笔录、调查取证笔录、执行听证笔录等材料;

(十五)执行裁定书、决定书等裁判文书;

(十六)执行裁判文书开始送达时间、完成送达时间、送达方式等送达信息;

(十七)执行裁判文书在执行法院执行流程信息公开模块、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情况,包括公布时间、查询方式等;

(十八)有关法律或司法解释要求公布的其他执行流程信息。

第四条 具备条件的法院,询问当事人、执行听证和开展重大执行活动时应当进行录音录像。询问、听证和执行活动结束后,该录音录像应当向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申请查阅录音录像的,执行法院经核对身份信息后,及时提供查阅。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通过网上办案,自动生成执行案件电子卷宗。电子卷宗正卷应当向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申请查阅电子卷宗的,执行法院经核对身份信息后,及时提供查阅。

第六条 对于执行裁定书、决定书以外的程序性执行文书,各级法院通过执行流程信息公开模块,向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提供电子送达服务。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同意人民法院采用电子方式送达执行文书的,应当在立案时提交签名或者盖章的确认书。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门户网站(政务网)向社会公众公开本院下列信息:

(一)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管辖范围、下辖法院、内设部门及其职能、投诉渠道等机构信息;

(二)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审判执行人员的姓名、职务等人员信息;

(三)执行流程、执行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查询方法等执行公开指南信息;

(四)执行立案条件、执行流程、申请执行书等执行文书样式、收费标准、执行费缓减免交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强制执行风险提示等执行指南信息;

(五)听证公告、悬赏公告、拍卖公告;

(六)评估、拍卖及其他社会中介入选机构名册等名册信息。

(七)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执行业务文件等。

三、公开的流程

第八条 除执行请示、执行协调案件外,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执行案件,应当及时向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预留的手机号码,自动推送短信,提示案件流程进展情况,提醒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及时接受电子送达的执行文书。

立案部门、执行机构在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时,应当告知案件流程进展查询、接受电子送达执行文书的方法,并做好宣传、咨询服务等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追加或变更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由执行机构在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告知前述事项。

第九条 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可凭有效证件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手机号码以及执行法院提供的查询码、密码,通过执行流程信息公开模块、电话语音系统、电子公告屏和触摸屏、手机应用客户端、法院微博、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多种载体,查询、下载有关执行流程信息、材料等。

第十条 执行流程信息公开模块应具备双向互动功能。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登录执行流程信息公开模块后,可向案件承办人留言。留言内容应于次日自动导入网上办案平台,案件承办人可通过网上办案平台对留言进行回复。

第十一条 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执行文书的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执行流程信息公开模块签收执行法院以电子方式送达的各类执行文书。

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下载或者查阅以电子方式送达的执行文书时,自动生成送达回证,记录受送达人下载文书的名称、下载时间、IP地址等。自动生成的送达回证归入电子卷宗。

执行机构书记员负责跟踪受送达人接受电子送达的情况,提醒、指导受送达人及时下载、查阅电子送达的执行文书。提醒短信发出后三日内受送达人未下载或者查阅电子送达的执行文书的,应当通过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及时送达。

四、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具备网上办案条件的法院,应当严格按照网上办案的相关要求,在网上办案系统中流转、审批执行案件,制作各类文书、笔录和报告,及时、准确、完整地扫描、录入案件材料和案件信息。

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形未能严格实行网上办案的,案件信息录入工作应当与实际操作同步完成。

因具有特殊情形不能及时录入信息的,应当详细说明原因,报执行机构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认为具体案件不宜按照本意见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公开全部或部分流程信息及材料的,应当填写《执行流程信息不予公开审批表》,详细说明原因,经执行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呈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网上办案系统生成的执行流程数据和执行过程中生成的其他流程信息,应当存储在网上办案系统数据库中,作为执行信息公开的基础数据,通过数据摆渡的方式同步到互联网上的执行信息公开模块,并及时、全面、准确将执行案件流程数据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

执行法院网上办案系统形成的执行裁判文书,通过数据摆渡的方式导出至执行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政务网)下设的裁判文书公开网,并提供与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链接的端口。

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人认为具体案件不宜按照本意见第二条和第三条公开全部或部分流程信息及材料的,应当填写《执行流程信息不予公开审批表》,详细说明原因,经执行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呈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已在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因故需要变更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呈报执行机构领导审批后,及时更正网上办案平台中的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及网管人员,由网管人员及时更新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平台上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执行机构是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具体执行案件进度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录入、公开的及时性。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部门应当为执行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信息技术部门负责网站建设、运行维护、技术支持,督促技术部门每日定时将网上办案平台中的有关信息数据,包括领导已经签发的各类执行文书等,导出至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并通过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将收集的有关信息,包括自动生成的送达回证等,导入网上办案平台,实现网上办案平台与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平台的数据安全传输和对接。

第十九条 审判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流程公开工作,监管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平台,适时组织检查,汇总工作信息,向院领导报告工作情况,编发通报,进行督促、督办等。

发现案件信息不完整、滞后公开或存在错误的,审判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相关部门补正,并协调、指导信息技术部门及时做好信息更新等工作。

第二十条 向公众公开信息的发布和更新,由各级法院确定具体负责部门。

五、责任与考评

第二十一条 因过失导致公开的执行流程信息出现重大错漏,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司法公开工作绩效考评范围,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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