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继承纠纷的管辖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规定可知,涉及继承遗产的纠纷应当由特定法院专属管辖。
01~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与被继承人死亡地不是同一概念,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与主要遗产不在同一辖区的,则两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法典》第25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根据该规定可知,被继承人死亡时能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以该经常居住地为其死亡时住所地,不能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以其户籍地为死亡时住所地。
02~由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遗产所在地一般指相对价值最大的遗产所在地。原告起诉时应明确诉讼标的物的价值及具体的诉讼请求。继承纠纷案件中,诉讼标的物(遗产)价值不明确的,可要求当事人进行预估。对于影响管辖的相关主要遗产价值,原告的主张明显高于或低于实际价值,应依实际价值确定管辖。主要遗产价值无法判断或相差不大的,各主要遗产所在地均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并以原告主张的价值作为诉讼标的额收取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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