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诉讼时效纠纷
一则武汉合同案例,2015年3月11日,甲公司与李某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由甲公司向李某的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2015年6月19日,李某向甲公司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甲公司商砼款259730元。2016年4月23日,双方签订协议一份,载明“甲方:甲公司乙方:李某乙方于2014年11月份用甲方商砼,至今仍有259730元货款未结清,由于乙方未按当时签订的合同执行还款计划,现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乙方于2016年4月23日支付所欠商砼款1.2%月息,利息定于每月23日前必须打到甲方账户,所欠商砼款必须于2016年10月1日前还清,否则利息翻倍”。协议签订后,李某仅支付利息至2017年5月31日,剩余本金及利息均未支付。后双方协商不成,甲公司于2021年将李某诉至法院。李某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予以抗辩。
该案中只要甲公司能够提供如录音、短信微信记录等证据证明向李某主张权利,就可以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重新开始计算。
另一则武汉合同案例,该案中甲、乙两家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武汉合同案中甲公司将某商城超市(其中包括28层商住楼、20层商业银行楼、4层裙房超市)工程发包给了该案的乙公司来进行施工,乙公司进行了垫资1000万元保证金,甲公司写明在1999年10月30日还给丙公司。后来双方因此发生了争议随后诉至法院。
该武汉合同案中关于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应该垫资100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是否应当返还乙公司的这个问题。该案中乙公司垫资了1000万元工程保证金之后,甲公司为其出具了一分收据该收据中“注明了还款的日期即当月底”。该武汉合同案中双方对约定由乙公司垫资1000万元工程保证金均无异议,应认定该垫资1000万元工程保证金实为借款。该借款未附任何条件,故甲公司应予返还。
该武汉合同案中虽然甲公司主张:该1000万元为工程保证金,现工程出现问题,理应从该款项中扣除,而将其认定为借款判令甲公司予以返还不正确。但是,经查明,该武汉合同案中双方虽然约定该1000万元为保证金,但根据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的书面收条所载内容,该1000万元实为甲公司向乙公司所借,甲公司未附任何条件,并对还款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现还款期限已过,该武汉合同案中乙公司主张返还的请求理应支持。
我是武汉律师——杜律师,有合同纠纷的话可与我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