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持有A公司的股权,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与美国B公司签订《股份置换协议》,由此取得B公司100多万股股票。后B公司宣布每一股普通股票新增两股,即股份一拆三,离婚时男方在B公司持有普通股300多万股。
男方婚前持有国内A公司的股权,这些股权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但男方转让股权的行为以及取得B公司股票的事实均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票市值的变化并不是完全取决于资本市场的波动,期间男方进行了资本运作并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所以,股票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本案中男方持有的B公司300多万股股票的增值收益归属问题,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男方虽然在婚后取得B公司的股票,但实际取得于其婚前财产,只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了形式上的变化,由A公司股权转为B公司股票,所以增值收益应属男方个人所有。
第二种观点认为,男方婚后取得B公司的股票,不是简单的个人财产形式的转换,期间经历了资本的运作和股权外资收购上的审批和工商登记程序,股票的增值收益并非单纯外在因素所致,其中包含了人为因素和资本运作成分,属于经营投资行为而不属于自然增值,离婚时的股票增值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案件会涉及比较复杂的财产分割问题,建议找专业婚姻律师帮您处理。
李晓娟律师,只办理婚姻家事案件的杭州律师,浙江六律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的研究与实务,擅长离婚谈判及疑难离婚问题的诉讼。在私人财富领域,综合运用财产协议、遗嘱、保险、信托等工具为高净值客户提供私人财富保护与传承的法律策划。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婚前的股权婚后转让
●一方婚前股权婚后增值归属
●婚前股权转让
●婚前的股权,离婚时怎么分?
●婚前股权转让 需要配偶签字吗
●婚前股份转让了离婚
●婚前的公司股权离婚后分割
●婚前股权婚后可以私自转让吗
●一方婚前股权婚后增值归属
●婚前公司婚后股权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