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独自外出务工三年,一直未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现妻子以孩子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丈夫支付抚养费。丈夫却认为妻子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自己并非未尽抚养义务为理由请法院驳回诉请,法院会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小张和小王结婚后生育一子。孩子十岁后,小张在家照顾孩子,小王独自外出务工至今已满三年,一直未支付孩子抚养费。现小张以孩子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王支付从孩子十岁开始直到成年的抚养费。小王向法院辩称,自己外出创业失败,背负巨额债务,并非不愿支付抚养费,而是没有能力。自己与小张仍系夫妻,小张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自己并非未尽抚养义务,故请法院驳回原告方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外出务工后,小王、小张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小王既未直接以金钱形式支付过抚养费,也未以其他形式履行抚养义务。没有能力履行,不能成为免除法定抚养义务的正当理由。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父母具有同等的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该项义务不以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存续为条件,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也是子女必须实现的权利。父母是否履行抚养义务,一般应当以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否实际以其收益承担子女抚养费用为标准。在一般情况下,父母任何一方的收入均为共同财产,父母任何一方承担子女的教育、生活支出,都可以视为父母共同履行了抚养义务。比如,在一个家庭中,父亲一边从事工作强度较低的工作,一边照顾家庭;母亲则全身心投入工作强度较大、收入较高的工作。此时,即便母亲举证证实孩子的所有学费、医疗费等大额支出均系自己独自承担,也无法认定父亲未尽抚养义务。所以,在审理婚内抚养费案件中,应当妥善处理好抚养义务与夫妻共同财产制之间的关系,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利益。但是,在父母分居的特殊状态下,双方各自控制自己的财产,夫妻财产实际处于分割状态,一方履行抚养义务不能视为另一方履行。当然,也应当注意到,主张婚内抚养费,并不以父母分居为条件。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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