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成功帮助当事人变更定性为职务侵占罪案例
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郑萌律师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罗某是某公司员工,职务为生产部主管,王某、王某某分别于2018年4月和5月入职生产部,于2018年7月底和8月底离职,两人离职时向嫌疑人提交辞工单并上交工资卡,嫌疑人审核批准二人辞职后,没有将辞工单和工资卡上交人事部,而是请唐某和陈某分别代王某和王某某打卡,虚构二人的考勤记录,获取某公司钱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本案犯罪数额,嫌疑人极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办案经过】
律师介入后通过和罗某多次会见交流,并多次与被害公司协商赔偿争取谅解,最终获得被害人谅解,并成功变更本案诈骗罪为职务侵占罪,最后本案嫌疑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多次会见与嫌疑人沟通,在阅卷后经过充分分析,律师认为本案定性错误,嫌疑人的行为不应定性为诈骗罪,而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通过从嫌疑人的岗位职责入手,全面分析嫌疑人各个阶段实施的具体行为,并从证据入手降低犯罪金额,最终实现了最好的辩护效果。
【案件结果】
变更案件罪名为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评析】
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确实存在很多相似之处,本案嫌疑人家属第一时间委托律师,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亲赴被害公司,最终成功争取到被害人谅解,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量刑存在很大差别,在争取到定性变更后,辩护人再从证据入手,成功将犯罪金额降低到十万以内,从而最大程度减少了嫌疑人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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