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期定额征收是什么意思2025,定期定额征收是什么意思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国家税务部门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和金额数额,对纳税人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
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一些周期性的税款,如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在定期定额征收中,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通常是每个月、季度或年度。征收金额一般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税务部门的规定来确定的,一旦确定,就需要按照规定时间和金额缴纳税款。
定期定额征收的条件如下:
1、纳税人属于法定纳税人,即在国家规定的纳税人范围内;
2、纳税人所得收入稳定,具有可预见性,且缴纳的税款金额相对固定;
3、纳税人自愿选择定期定额征收的方式,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4、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税款,且未发生逾期缴纳或欠缴等情况。
综上所述,定期定额征收并非适用于所有纳税人,而是根据纳税人的收入情况、纳税人所在地区等因素进行选择。同时,纳税人也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合理选择适合自己的税收征收方式。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二、什么是定期定额征收
法律分析:定期定额征收简称\"定期定额\",亦称为\"双定征收\",是先由纳税人自报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款,再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核定一定时期的税款征收率或征收额,实行增值税或营业税和所得税一并征收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方式主要对一些营业额、所得额难以准确计算的小型纳税人适用。
它是由纳税人先自行申报,再由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情况,经民主评议后,由税务机关核定其一定期间内应纳的各项税额,分期征收。对账簿、凭证不健全或者没有记账能力,税务机关无法查实其营业额的小型个体工商户应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其他税种合并,按期核定,分月预征。在核定期限内税额一般不作变动,如果经营情况有较大变化,定额税款应及时调整。
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确实没有建账能力,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者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
定额的核定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按照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核定;缴纳营业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营业额和收益额或者附征率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以办理停业、复业登记。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三、税务的定期定额是什么意思
定期定额征收简称“定期定额”,亦称为“双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一定经营时间核定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它是由纳税人先自行申报,再由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情况,经民主评议后,由税务机关核定其一定期间内应纳的各项税额,分期征收。对账簿、凭证不健全或者没有记账能力,税务机关无法查实其营业额的小型个体工商户应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其他税种合并,按期核定,分月预征。在核定期限内税额一般不作变动,如果经营情况有较大变化,定额税款应及时调整。
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确实没有建帐能力,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者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
定额的核定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按照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核定;缴纳营业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营业额和收益额或者附征率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以办理停业、复业登记。
四、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简称“定期定额”,亦称为“双定征收”,是先由纳税人自报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款,再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核定一定时期的税款征收率或征收额,实行增值税或营业税和所得税一并征收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方式主要对一些营业额、所得额难以准确计算的小型纳税人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五、什么是定期定额征收??
什么是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是先由纳税人自报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款,再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核定一定时期的税款征收率或征收额,实行增值税或营业税和所得税一并征收的一种征收方式。对账簿、凭证不健全或者没有记账能力,税务机关无法查实其营业额的小型个体工商户应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其他税种合并,按期核定,分月预征。在核定期限内税额一般不作变动,如果经营情况有较大变化,定额税款应及时调整。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六、核定征收是定额征收还是定率征收
法律主观:区别:查账征收也称查账计征或自报查账。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 代理 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 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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