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置房买卖合同认定时间
安置房买卖合同的认定时间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是合同成立时间,一般而言,自双方当事人就安置房买卖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时,合同即成立。若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也成立,此时履行主要义务的时间可作为合同成立的参考时间。
二是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对于安置房买卖,若涉及相关产权登记等特殊要求,在完成规定手续后合同生效。
三是合同履行时间,通常以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为准。若未明确约定,根据交易习惯和法律规定确定合理的履行时间,比如交付房屋、支付房款等行为的实际履行时间对合同的认定也有一定意义。
此外,若出现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会综合各种因素,包括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来确定合同的相关认定时间。
二、存量房买卖合同的认定
存量房买卖合同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是主体方面。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卖方需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买方应具备购买房屋的资格和能力。
二是合同内容。合同应包含明确的标的,即具体的房屋信息,包括位置、面积、户型等。同时,要对房屋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重要经济条款作出清晰约定。此外,关于房屋的交付时间、交付条件以及相关税费的承担等也应明确规定。
三是意思表示真实。双方签订合同必须是基于真实意愿,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
四是形式合法。一般来说,存量房买卖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合同内容的确定性和可追溯性。
只有在主体合格、内容完备、意思表示真实且形式合法的情况下,存量房买卖合同才能得到有效认定,从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认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认定需从多方面考量。
其一,主体方面。买卖双方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卖方须是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买方则是符合购房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二,合同内容。合同应包含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如坐落、面积、户型等;价款及付款方式,明确房屋总价、付款期限与方式;交付条件与期限,规定房屋交付的标准及时间;违约责任,对双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作出具体约定等。
其三,形式要求。通常应采用书面形式,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交易安全。实践中,多采用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但即便未采用示范文本,只要双方就上述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同样可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此外,还需关注合同的订立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以确保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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