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主动适用仲裁时效,你服不服?2025,仲裁委能不能主动适用仲裁时效,有法律规定吗

劳动纠纷 编辑:李然国

一、仲裁委主动适用仲裁时效,你服不服?2025,仲裁委主动适用仲裁时效,你服不服

不少劳动者在维权时,经常遇到仲裁委主动以仲裁时效超过一年为由,不同意立案或驳回劳动者的仲裁请求。老陈律师不得不对这种做法吐槽了。

现行的仲裁时效制定是在2007年出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这部法律明确了仲裁时效的概念和期限,时效为一年。在此之前,劳动法规定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但没有明确使用这一概念,而是使用仲裁期限这个说法,规定也非常简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前,仲裁机构动辄以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超过60天为由不予受理,加上60天时间本身也太短,对劳动者的权利保障极为不利和不公。为此,才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订时规定了新的更长的时效。

依照时效制度的理论,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提出了时效异议和抗辩后,裁判机构才能适用,但在调解仲裁法出台后,很多地方的仲裁委仍是按照既定做法。

2017年,人社部对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进行修改时,不再将仲裁时效列入立案审查范围,只审查主体、请求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在实质审理中,如何适用仲裁时效问题,很多地方事实都是根据时效制度理论,只有在当事人提出了抗辩时才能进行审查,否则视为当事人放弃了时效抗辩的权利。如果对方在仲裁阶段没有提出时效异议,一般情况下,在后续诉讼程序中,都不能再提出了。

结论:因此,从2017年后,仲裁委如果在立案时主动审查仲裁时效,或在当事人没有提出时效抗辩的情况下主动适用时效规定,驳回劳动者的请求,劳动者完全有理由提出起诉,要求纠正错误的做法。

二、仲裁委能不能主动适用仲裁时效,有法律规定吗

仲裁委不能主动适用仲裁时效。仲裁机构立案时一般不对仲裁时效进行主动审查。当事人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对仲裁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争议的受案条件之一就是要求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超过时效的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仲裁流程如下:1、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2、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3、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4、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5、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综上所述,劳动仲裁委员不应主动适用仲裁时效,如果超过仲裁时效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受理申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仲裁委可主动适用仲裁时效吗

法律分析:劳动仲裁委员不应主动适用仲裁时效,如果超过仲裁时效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受理申请。

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第二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规则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

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变更仲裁请求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1、仲裁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2、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庭应当按照立案审查标准对其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则应当通知被申请人,给予其不少于十日以上的答辩期,并视情况调整开庭时间。3、变更仲裁请求,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二日内提出,逾期提出,是否受理,由本会或者仲裁庭决定。4、对于申请增加当事人,仲裁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应在什么期限内提出,只是规定了增加的情形。当然,增加当事人必定会涉及受理、答辩、变更等事项,这些期限参照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即可。5、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仲裁规则也没有明确规定,但依据仲裁规则第35条第2款的规定可推之,举证期限以当事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宜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五、仲裁委可主动适用仲裁时效吗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劳动仲裁委员不应主动适用仲裁时效,如果超过仲裁时效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受理申请。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第二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规则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

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六、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

现行劳动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60天。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延长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并完善了时效中断、中止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规定,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此外,法律还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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