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前置为原则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仲裁前置的例外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第八条当事人为减少劳动争议的处理环节,将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改变案由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如劳动报酬纠纷改为债务纠纷,工伤事故纠纷改为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达成了明确赔偿或补偿协议,后因款项的支付发生纠纷,劳动者以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三、律师分析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到,部分特殊的可以绕过仲裁委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法律要件有如下方面:
1、证据方面:达成了明确赔偿或补偿协议或工资欠条;
2、争议方面:因款项的支付发生纠纷,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
3、案由方面:劳动者以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发:
1、劳动者在争议前期有条件的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推动符合条件的证据的形成;
2、如果涉及到经济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或者二倍工资差额等常规的劳动关系类争议的,无法触发特殊绕过通道;
3、案由的设计也很重要,有条件的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指导和帮助。
作者简介:
张宗保律师,深圳市企业合规与争议解决律师,深圳图书馆特聘法律讲师、深圳市法律文化研究会会员、百度百科认证律师,曾被深圳市罗湖区司法局、深圳市律师协会罗湖区工作委员会评选为2018-2019年度优秀青年律师。
毕业于深圳大学法学院,从业以来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商事法律顾问与争议解决服务,多次接受南方都市报等主流媒体采访对社会事件发表法律意见。
作为律师团队的主办律师之一,与团队成员一起共同为中国大陆华南地区100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与产业配套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