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量房买卖合同的认定
存量房买卖合同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是主体方面。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卖方需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买方应具备购买房屋的资格和能力。
二是合同内容。合同应包含明确的标的,即具体的房屋信息,包括位置、面积、户型等。同时,要对房屋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重要经济条款作出清晰约定。此外,关于房屋的交付时间、交付条件以及相关税费的承担等也应明确规定。
三是意思表示真实。双方签订合同必须是基于真实意愿,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
四是形式合法。一般来说,存量房买卖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合同内容的确定性和可追溯性。
只有在主体合格、内容完备、意思表示真实且形式合法的情况下,存量房买卖合同才能得到有效认定,从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二、伪造房屋买卖合同认定
伪造房屋买卖合同的认定,需从多方面综合判断:
其一,合同主体方面。查看签订合同的双方身份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若一方身份虚假或无行为能力,可能涉及伪造。比如虚构的姓名、冒用他人身份签订合同。
其二,合同内容方面。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常理和交易习惯。如房屋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值,或者约定的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条款极不合理,可能暗示合同伪造。
其三,签订过程方面。是否有正常的协商、签约流程。若没有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如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伪造签名、盖章,则可认定伪造。
其四,证据辅助方面。有无相关的证人证言、通讯记录、交易凭证等佐证合同的真实性。若缺乏这些能证明真实交易的证据,而合同又存在诸多疑点,很可能是伪造的。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全面审查相关证据,准确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否伪造。
三、安置房买卖合同认定时间
安置房买卖合同的认定时间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是合同成立时间,一般而言,自双方当事人就安置房买卖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时,合同即成立。若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也成立,此时履行主要义务的时间可作为合同成立的参考时间。
二是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对于安置房买卖,若涉及相关产权登记等特殊要求,在完成规定手续后合同生效。
三是合同履行时间,通常以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为准。若未明确约定,根据交易习惯和法律规定确定合理的履行时间,比如交付房屋、支付房款等行为的实际履行时间对合同的认定也有一定意义。
此外,若出现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会综合各种因素,包括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来确定合同的相关认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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