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正规版本,买卖合同范本标准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黄安然

买卖合同正规版本,买卖合同范本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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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模板

在买卖合同审判实践中
常因合同订立不规范等问题
引发纠纷
那么在签订合同时
我们该注意些什么


签订买卖合同时


01

合同标题要准确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买家对产品有更多个性化的定制需求,特别是在装修装饰、家具购买等领域,往往会出现“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要素竞合的情形。若合同名称表述不规范,当合同中涉及对标的物的特殊约定时,应视为承揽关系中定作人的要求还是买卖合同中对产品性质的约定,往往会存在争议。而合同性质的判断,将影响到案件管辖、法律适用、举证责任划分、最终责任认定等方面的准确性。

因此,合同标题准确,加之以合同条款进一步明确合同关系,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就此问题产生分歧,从而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2

合同主体要清晰




“买方”和“卖方”,是法律中“买受人”和“出卖人”的通俗表示,厘清合同主体是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前提,亦是诉权行使的必要条件。

因此,订立买卖合同时,双方均应注意合同各方的名称并核实其身份。对方是个人的,在合同中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对方是公司的,在合同中注明营业执照载明的公司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确保与合同落款主体的签字、捺印一致。

03

合同标的要详细




买卖合同标的物描述尽可能详细,包括标的物的名称、型号、数量、外观、尺寸等,并注明标的物价款,可同时备注大小写。若标的物名称型号不够明确的,可在制作合同时随附标的物样品照片。明确标的物之后,还应明确其质量、技术标准,并同时约定相应的质量异议期,进而在后续标的物交付、买方履行检验义务时,合同双方有据可依。

04

合同条款要齐备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等条款。

因此,合同条款可以完整或部分参照法律规定进行编撰,并结合预期可能发生的情形,进一步完善合同约定。合同条款编撰得越详尽,在出现相应状况时,双方产生纠纷的概率就越低。

05

违约责任要明晰




违约责任的约定,既是对双方履行合同的一种制约手段,也是在出现违约情形后,守约方主张自己合法权利的依据。关于违约责任的设定可由双方协商,如要求违约方承担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法则、赔偿损失、请求减少价款或报酬等后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履行买卖合同时



01

要详细记载单据凭证。如送货单、购销单等销货凭证应记载购货人及货物特征。

02

要谨慎交付款项。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的,应查明经办人是否有收款权限,并留存收款收据;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的,应转入合同约定的收款方账户,并注明款项性质。

03

要规范交付货物。交货时卖方应交付给有权利接收货物的人,并留存买方签收货物的单据。

04

要保管证据文件。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应妥善保管所有交易环节的证据材料,包括最初的意向性谈判、正式合同、补充协议、交接手续、往来函件、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


标的物交付时


买卖合同中产品质量问题是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关键,也是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因此,买受人尽可能在合同中约定指定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收货人,对签收货物的外观、质量等进行全面的检查,一旦发现与合同约定不符,可采取拒收并通过文字、书面等方式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或法定期限内及时向出卖人反映。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若买受人未按期提出质量异议,在法律上将产生“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的效果,故买受人按期提出质量异议,是起诉主张违约责任的前提和关键。


买方拖欠货款的处理


买卖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超过诉讼时效后可能会丧失胜诉权。故出卖人主张货款应在规定时限内,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利益受损。建议出卖人建立定期催款的应收款制度,在诉讼时效期内,定期向对方发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催款函,保留催款函的签收件,可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存在持续买卖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应定期进行对账,并在对账单和结算凭证上加盖公章。若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如签发催款函让对方重新确认或者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书写欠条等。


起诉维权时法院的选择


买卖合同纠纷发生后,如无法协商解决,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常而言,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为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若双方约定管辖的地点明确且与案件存在实际联系,则协议管辖的效力优先,即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管辖法院“有约定的从约定”。若不存在专属管辖,也无有效的管辖协议,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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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三中院、天津高法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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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电子版

买卖合同,看似日常,却暗藏风险。签订不严谨、履行不规范、维权不及时,往往让原本简单的交易演变为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这其中既有企业之间的交易履约,也有个人间的购销纷争。

本期推送,小夏将结合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常见法律风险类型,提示合同履行各环节中应重点注意的法律要点,帮助企业与个人在“签订—履行—维权”全链条中做到心中有法、行有所据,远离买卖合同纠纷“陷阱”。

案例一

买卖合同约定货款金额不含税

出卖人开具发票后

能否要求买受人支付发票相应税款?

典型案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钢材供需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供应螺纹钢等钢材相关事宜。其中“价格条款”约定,按发货当日“我的钢铁网”贵州省市场螺纹钢等钢材的价格计算,此价格为不含税价,不含装卸、运输等费用。

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向B公司供货,B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结算货款,并向A公司索要增值税普通发票。A公司先后向B公司开具36张税价金额合计4042423.76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税款为587360.67元。后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上述税款。B公司辩称其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主体,上述税款应由A公司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案涉税款由谁负担

一方面

双方合同约定的货物价格未包含税款,B公司事后向A公司索要发票,A公司向B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向税务机关缴纳了税款,实际上增加了A公司的销售成本

另一方面

B公司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可在其缴纳增值税的过程中将相应税款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减少其应纳税额,即B公司取得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可获取相应的税收利益。如继续以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作为双方结算价格,由A公司承担税款,则在A公司销售成本增加,交易利益明显受损的同时,B公司却获取了不当利益,显然有违交易公平。

法院遂判决支持A公司的诉求

法官说法

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约定货款金额不含税是对货物价格的具体表达方式,该价格条款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相应的“不开票”约定往往伴随着逃避税收监管的意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经营活动中的开票义务是基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交易各方约定负有开票义务的一方不开具发票的,因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定规定而无效。故买受人仍有权要求出卖人依法开具相应的发票。

此时,如若双方就税款承担产生分歧的,根据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可以协议补充,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从交易习惯来看,根据多数行业、交易中价格为含税价的主流交易模式,可以认定买受人承担增值税税款的交易习惯。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与税款承担者分享”“层层转嫁,实际由终端消费者负担”的基本特征出发,由买受人负担增值税也更符合法律精神。

为避免产生争议,建议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具发票事宜,包括发票种类、税率、开具条件及时间等。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案例二

当事人未取得相应资质或

超经营范围而签订的

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典型案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炉灰购销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购买炉灰相关事宜。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供货,双方对账后,B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后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尚欠货款及违约金。B公司辩称,A公司没有经营、销售炉灰的资质,属于超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因此双方签订的《炉灰购销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请求驳回A公司的诉求。

A公司超越经营范围

与B公司签订的

《炉灰购销合同》是否有效

炉灰并非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禁止经营商品,A公司虽超越经营范围与B公司签订案涉合同,但A公司从事该经营活动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也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炉灰购销合同》为有效合同。法院遂判决支持A公司的诉求。

法官说法

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项目,是企业开展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实践中,企业超越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现象并不鲜见。

民法典第505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根据该规定,判断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等规定,判断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并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54条关于法律行为无效情形的规定,对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否无效作出认定,不能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案例三

当事人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

如何确定标的物质量标准?

典型案例

某甲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以3600元向某乙经营的B公司购买恶霸犬一只,某乙收款后通过宠物托运方式将恶霸犬交付给某甲。

收货三日后,恶霸犬患病,某甲将其送往宠物医院检查、治疗,但该恶霸犬仍于次日不治死亡。宠物医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单显示,该恶霸犬系因感染犬细小病毒死亡。

后某甲诉至法院,以B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要求B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治疗费损失。B公司辩称,恶霸犬是活物,从收货时起,饲养环境、饮食均由某甲控制,相关风险均应由某甲承担,某甲收货后当天未送检,本案恶霸犬死亡的责任应由某甲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

本案双方当事人对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应当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卖方交付健康宠物犬系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结合细小病毒潜伏期和本案事发经过情况,涉案恶霸犬系某甲收货前感染细小病毒具有高度盖然性。B公司未交付健康恶霸犬,系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返还某甲货款并赔偿相关治疗费损失。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596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等条款。标的物质量标准条款是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建议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时作出明确、详细的约定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在买卖合同双方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双方交易往来中形成的微信、邮件等证据材料,确认双方有否以口头或其他方式对标的物质量标准作出约定。若无,则可以通过订立补充协议明确标的物质量标准,或者按照此前双方就同类标的物的交易习惯确定。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根据前述情况仍不能确定质量标准的,标的物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确定;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确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另需说明的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对于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并且可以验证、可操作性。因此,强制性国家标准具有强制适用性,出卖人交付的标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案例四

出卖人未履行从给付义务

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买受人能否解除合同?

典型案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家具购销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材质为交趾黄檀(老挝大红酸枝)、黑酸枝(阔叶黄檀)的家具相关事宜,并约定B公司随货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产品材质、品质鉴定书或报告等文件原件,如未随货提交上述文件材料,A公司有权拒付货款。合同签订后,B公司向A公司交付家具,但经多次催促均未提交产品材质、品质鉴定书或报告等文件。

A公司遂以B公司未按约定提交产品材质、品质鉴定报告且产品存在开裂等质量问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退还家具费用。B公司辩称,其已依约交货,提交产品材质、品质鉴定报告仅是从给付义务,A公司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如A公司认为产品材质不符合合同约定,可委托第三方鉴定。

法院判决

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系名贵家具,交易价值巨大,区别于普通家具,更为注重材质的真实性。卖方随货提交相应材质、质量的鉴定报告,是促成买卖合同订立的重要因素。B公司未依约随货提交产品材质、品质鉴定报告,结合家具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开裂等质量问题,可以认定B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并导致A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A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B公司退还货款、承担退还家具费用。B公司主张应由A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缺乏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主要的合同义务是向买受人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根据民法典第599条规定,出卖人还负有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从给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进一步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从给付义务是一种辅助性义务,违反该义务一般而言不会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或者合同利益受到根本性影响,买受人无权主张解除合同,其可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但是,如果出卖人违反从给付义务导致损害后果严重,致使买受人合同目的落空,则买受人依法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当然,关于买受人的合同目的,应以社会大众的普通认知标准进行判断。若买受人有特殊的目的,建议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一方未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开具发票、提供证明文件等非主要债务,对方请求继续履行该债务并赔偿因怠于履行该债务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履行该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十九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案例五

出卖人出售他人

财产的合同是否有效?

典型案例

某甲系A公司股东,案涉车辆登记在A公司名下,平时由某甲使用。某甲因生活拮据急需用钱,找到某乙并与某乙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主要约定某甲将案涉车辆以8万元价格出售给某乙,某乙支付定金1万元,余款于车辆交付并办理过户登记时一次性付清。

合同签订后,A公司另一股东某丙得知某甲出售案涉车辆,遂以A公司名义通知某乙,称案涉车辆登记在A公司名下、A公司不同意某甲出售案涉车辆。某乙收到通知后,要求某甲双倍返还定金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车辆买卖协议》并要求某甲双倍返还定金。某甲辩称,某乙应当知道案涉车辆登记在A公司名下,某甲出售案涉车辆属于无权处分,案涉《车辆买卖协议》应为无效合同,其仅需退还已收款项1万元。

法院判决

某甲与某乙就买卖案涉车辆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案涉车辆登记在A公司名下,某甲未经A公司同意出售案涉车辆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某甲的无权处分行为未取得A公司事后追认,并不影响《车辆买卖协议》效力的认定。某甲无法将案涉车辆交付并过户给某乙,导致某乙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某乙要求解除《车辆买卖协议》并要求某甲双倍返还定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可分为两个阶段,即买卖合同的订立阶段和履行阶段。

在合同订立阶段,买卖双方约定出卖人将标的物转让给买受人,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后果是出卖人负有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义务,但此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尚未发生变化,尚不涉及出卖人能否履行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义务。

在合同履行阶段,出卖人通过交付(动产)、变更登记(不动产)的方式,在事实和法律层面上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此时物权发生变动。故出卖人对标的物有无处分权,能否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应是合同履行阶段解决的问题。

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则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出卖人对标的物是否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认定。若出卖人没有处分权,事后也没有取得处分权或获得真正权利人的追认,将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返还货款、支付违约金、双倍返还定金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以转让或者设定财产权利为目的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或者真正权利人仅以让与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未取得真正权利人事后同意或者让与人事后未取得处分权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受让人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让与人承担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前款规定的合同被认定有效,且让与人已经将财产交付或者移转登记至受让人,真正权利人请求认定财产权利未发生变动或者请求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受让人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等规定善意取得财产权利的除外。

供稿:民二庭

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

来源: 厦门中院

买卖合同起诉状范本

01

什么是买卖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595条、第596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02

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有哪些主要义务?

根据《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当承担以下主要义务:(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2)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3)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4)按照约定的时间、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5)权利瑕疵担保义务。(6)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7)回收义务。

03

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有哪些主要义务?

根据《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当承担以下主要义务:(1)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2)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3)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4)检验义务。

04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哪些特殊权利义务?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第634条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来源:广西普法

买卖合同印花税

《法官教你写“两状”》系列视频(第二期)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使用指引

本期视频介绍买卖合同纠纷“两状”(起诉状和答辩状)示范文本的填写要点。

您作为买卖合同纠纷的原告,在提起诉讼时该如何填写起诉状示范文本呢?该起诉状示范文本针对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主要包括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和依据、约定管辖和诉讼保全以及事实与理由四部分内容。在填写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在填写当事人信息时,您只需要按照表格所列内容,准确、完整的进行勾选和填写就可以了。如果当事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机构代码、企业类型等信息可以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进行查询。

在填写送达地址时,最好填写常用的收件地址和联系电话,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还将使用该地址进行文书送达。在此,我们建议您选择接受“电子送达”,并留好短信、微信或者电子邮箱等信息,以便于您及时接收相关文书。

其次,在填写诉讼请求和依据时,要注意区分 “卖方”和“买方”。

如果您是买卖合同的“卖方”,在填写第1、2项,要求对方给付价款以及利息或违约金时,要注意写明相应金额的计算基数、起算时间、计算标准等内容,并确认是否请求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您是“买方”,因对方违约给您造成了损失,在填写第3项时,需要提出赔偿金的具体数额、计算依据以及对方违约的具体情形。

无论您是买卖合同的“卖方”还是“买方”,其余的第5—10项的内容,你都可以根据合同订立、履行的实际情况进行填写。比如,您要求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就需要在第5项中进行勾选,并提出相应的期限要求。

第三,仲裁、管辖约定一定要明确填写,“有就是有”“无就是无”,以免耽搁您的诉讼进程。

第四,事实和理由部分,示范文本根据买卖合同纠纷的特点细化了23项内容。事项内容越细化,事实依据越充分,越有利于您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填写这部分内容时,请您一定要仔细阅读,根据买卖合同的真实情况,选择“是”或“否”,准确填写相应的内容。您认为案件无关的项目可以填“无”或不填。

接下来,介绍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示范文本的填写要点。您作为买卖合同纠纷的答辩人,在填写答辩状示范文本时,除当事人信息要求与填写起诉状一致外,还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1

第一,答辩事项、事实和理由要对应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逐项作出“无”或者“有”的确认,选择“有”的相应说明理由;

2

第二,要写明“答辩依据”,买卖合同中的约定、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答辩意见的认定很重要。

最后,还要提醒三点

1

填表之前仔细阅读填表说明和特别提示

2

填表之后不要忘记签名或盖章

3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证据清单”可以另加附页

好了

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文书讲解就到这里

大家都学会了吗

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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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高院立案庭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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