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中,办理过户登记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房产过户登记法律规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章志

上一期和大家聊了在买卖合同中若卖家已实际交付房屋,买家要求卖家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的问题。

有读者留言,对于已经交付的房屋要求配合办理过户既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那么在买卖合同中是否所有的情形下要求配合办理过户都不受限制呢?

先一起看一则改编案例。

案情简介

2013年,李某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15年开发商把房子交付给李某。

2015年开发商通知李某来验收房屋,办理登记手续。

但是李某在房屋验收中发现该房屋不符合之前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开发商整改,后开发商一直未进行整改。

在2015年到2017年期间,李某一直找开发商沟通,但是开发商置之不理,双方一直僵持。

后李某因为个人工作生活原因,一直未找开发商继续沟通,2022年重新要求开发商交付合格的房屋,并提起诉讼。

本案中开发商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

那么,本案中李某要求配合办理过户是否过诉讼时效呢?

法院观点

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如下: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出卖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届满,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其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但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房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房屋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

律师观点

在房子未交付的前提下,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出卖方配合过户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需区分两种情形。

即当房子具备交付条件时,是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从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始计算;而当房子不具备交付条件时,这个要从房屋具备交付条件时起算。

因此在本案例中,若李某能够证明房屋一直不具备交付条件,该房屋的诉讼时效就还未经过,反之,则应当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综上

房屋买卖合同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较多,时间有限,不能一一穷尽。涉及到房屋买卖及合同类纠纷时建议尽可能咨询专业的律师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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