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与质权的区别
留置权与质权存在以下区别:
1. 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例如甲为乙修理汽车,乙不付修理费,甲可留置汽车。质权的设立则需出质人与质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并且出质人要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如甲将自己的首饰交给乙作为借款担保。
2. 占有的动产与债权的关系不同。留置权中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质权中质物与债权没有这种严格的关联性要求。
3. 权利实现方式不同。留置权人需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期限,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二、留置和动产质押的区别
留置和动产质押存在以下区别:
1. 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时,留置权自动成立,无需当事人另行约定。而动产质押是约定担保物权,需出质人和质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 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例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在履行这些合同过程中占有动产。动产质押中质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
3. 权利实现方式不同。留置权人在宽限期届满后,可就留置财产优先受偿。动产质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三、质物留置物区别
质物和留置物存在以下区别:
1. 定义方面。质物是在质押法律关系中,由出质人移交给质权人占有的动产或者权利凭证。而留置物是在留置权法律关系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产生依据不同。质物基于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质押合同而产生,双方需达成质押的合意。留置物是基于法定的留置权产生,是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且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定情形下产生的。
3. 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质权的行使主体是质权人,当出质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依法就质物优先受偿。留置权的行使主体是留置权人,在满足法定条件下,留置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4. 适用范围不同。质物在质押担保中广泛适用于各种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留置物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类型的合同关系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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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质物留置物区别,留置物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