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用人单位侵犯时该怎么办呢?笔者曾经遇到很多当事人咨询:其被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报酬、被用人单位莫名其妙开除等,但都考虑到自己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认为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就此放弃维权。
其实,书面劳动合同固然重要,但是要证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凭借的不仅仅只有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相反,如果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是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是不是就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存在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不论是仲裁还是诉讼,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都是审查的重点,既然是“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劳动合同就不是唯一的证明材料;而且,目前很多民营企业人事管理很不规范,很多时候,入职很久的劳动者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的确已经为用人单位工作并领取工资报酬,这种情形下,不可能因为没有一个书面的劳动合同就否定双方之间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
其实,实践中,除了书面劳动合同之外,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还有很多,比如:1、工资表、工资单;2、考勤表、打卡记录;3、工作证、工作牌、工作服;4、入职信息采集表或者登记表;5、其他材料。此处只是列举了部分可以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具体到个案,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总而言之,只要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工作了,双方之间的确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不用担心自己维权无门。
因此,如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用人单位侵犯时,千万不要因为你们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放弃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