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知识系列短文之(十五) 民间借贷新规定,最新民间借贷法律规定2020举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葛钰乐

  2020年8月20日,新民间借贷规定施行,此次修订,刷新了不少规定,亮点颇多。民间借贷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此类型纠纷也不在少数,争议焦点从金额、期限到违约责任不等,本文就修订后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归纳。

  一、24%年利率不再适用

  此次修订最大的亮点是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从以前的年利率不得超过24%变更为,不得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首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指的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其次,因LPR每月更新一次,故出借人和借款人应当以借款合同成立时最新公布的LPR四倍计算借款利率;再次,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既约定借款利息又约定逾期利息的,两项利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此方式确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借款合同成立的情形

  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需要实际发生借款行为合同才能成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现金支付的,收到借款时合同成立;第二,银行转账、电子汇款的,资金到达借款人时成立;第三,票据支付的,借款人取得票据权利时成立;第四,以特定资金账户方式出借的,借款人实际取得资金账户支配权时成立;第五,其他方式。

  三、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第一,转贷;包括两种方式:①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后又转贷的,②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单位职工集资、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后又转贷的;第二,违法放贷;未取得放贷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第三,借款用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取款项用于违法犯罪行为仍然出借的;第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第五,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涉及单位的民间借贷

  第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单位名义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但归个人使用的,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可为共同还款人;第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用于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可为共同还款人。

  五、新利率适用的时间

  第一,2020年8月20日之后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新规定;第二,2019年8月20日之前发生的民间借贷行为,按照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计算借款利息;第三,2019年8月20日之后发生的民间借贷行为,按照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计算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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