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个问题“如果我提前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我是不是就要支付违约金”?这个问题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众所周知,“违约金”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调整,但为什么很多用人单位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呢?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呢?本文就对这些问题一一作答。
一、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的服务期和相应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简而言之,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指的是: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并支付培训费用这种“福利”,为了防止自己培养的专业人才流失而造成自己的损失,法律因此给予用人单位的一种保护。
二、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
条件有三:第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技能培训且提供培训资金;第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的服务期以及相应违约金;第三,劳动者在约定的服务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换句话说,缺少以上三个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就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
三、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违约金条款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违约金条款虽然独立于劳动合同,但是签订主体仍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故其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第二,劳动合同存在无效情形时,违约金也不能得到支持;尽管违约金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和保护,但若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几种无效情形时,违约金相应也不能得到支持。第三,即使约定了违约金,劳动者在服务期内仍享有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机制提高劳动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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