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药过敏属于医疗事故,打完针后脸肿算医疗事故

劳动纠纷 编辑:潘语

一、注射药过敏属于医疗事故

针对注射药物引发的过敏症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问题,需要依据实际情境做进一步判断。如果在实施药物注射之前,医疗机构未能对患者的过敏史进行详尽的询问,或者没有进行必要的过敏测试,亦或是没有向患者明确告知可能出现的副作用,从而导致患者因为过敏反应而受到身体上的伤害,那么这种情况就有可能被判定为医疗事故。然而,如果医疗机构严格遵守了相关的诊疗规范,并且患者的过敏现象是由于个体差异所致,难以提前预知,那么这种情况下,医疗事故的构成可能性就相对较低,但是医疗机构仍然需要承担起相应的救治责任。

二、打完针后脸肿算医疗事故

在面部进行注射之后呈现出肿胀现象,究其是否构成医学上所谓的“医疗事故”,需要从多个层面全方位地加以细致考量。除却注射所使用的药物特性、操作过程中的规范程度之外,还应充分考虑到患者本身的个体差异以及是否存在过敏反应等多方面因素。如果肿胀现象确实是由于注射过程中操作不当或者医疗机构未能严格遵守相关医疗规范而引发,并且给患者带来了实质性的健康损害,那么这种情况便可以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在此种情况下,患者有权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此次事故进行全面的医疗事故鉴定,以便明确事故责任归属,并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孩子骨折是医疗事故

关于儿童骨折是否可以判定为医疗事故,必须根据全面的案情来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判断。在医疗操作的过程中,如果医生或者其他医务人员存在着明显的过失,比如违反了常规的诊疗规范、做手术时出现了严重的失误等等,这些都有可能直接导致患者发生骨折,而且这种骨折的后果已经远远超过了正常医疗风险所能承受的范围,那么就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一起医疗事故。然而,如果骨折的情况是由于患者自身的疾病在发展过程中所伴生的结果,或者是在治疗过程中无法避免的并发症,同时医生或者其他医务人员已经尽到了他们应有的合理诊疗义务,那么这样的情况并不能算作是医疗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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