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升职后设定试用期合法
当员工晋升职务之时,通常不再适宜设定试用期。
首先,我们必须深入理解试用期的概念及其原始含义和初衷。
试用期乃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确立劳动关系最初阶段彼此互动与交流,以深入了解并相互商酌是否匹配的特殊期限。
其核心职能在于评估劳动者的工作水准以及驾驭工作环境的潜质,方可在试用期期末段做出正式聘用与否的决定。
然而在员工晋升职务这个特定情境中,员工早已在公司内部服务多年,且公司对于其工作能力及表现已有充分的认识。
因此,晋升职务并未改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实质,仅仅是对其工作责任和权益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二、面试试用期不发工资合法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员工在为企业提供劳动以后,雇主应当立即向其发放相应的工资报酬。
即便只是工作了短短的1个工作日也同样需要予以支付,因此如果雇主在员工试用期内拒绝支付工资,无疑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严重行为。
针对此类情况,员工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维护自身权益:首先,员工可以前往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其次,员工还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仲裁机构裁决并强制雇主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三、怎么样延长试用期合法
国家法律对此并未做明文规定剥夺用人单位对于试用期的延长权利,然而仍然设立了相应的期限限制。
具体而言,(1)当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及以上但不足一年时,试用期的最长不得超越一个月;(2)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且不足三年之时,试用期最长不得逾越两个月;(3)至于针对那些设定有三年或更长固定期限以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则最多只能达到六个月之久。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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