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张先生与珠海市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了房屋的价款、支付方式、首付款金额、房屋交付期限及其他条款。张先生签订认购书后,依约支付了相应的首付款、办理完毕相应的按揭贷款手续并签署《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2018年6月15日之前开发商交付房屋。如果开发商逾期交付不满120天的,应当向张先生承担购房款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20天的,应当向张先生承担购房款总额万分之一点五的违约金。
2018年6月15日,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开发商没有依约交付商品房,也没有给业主任何书面或口头的答复。张先生找到开发商工作人员要求交付房屋,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我们接受张先生的委托,向珠海市某法院提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之诉。
一审判决:经法院审理查明,认定珠海市某开发商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进而判令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张先生支付了5万多元的违约金。另外,经过律师的帮助,开发商已经将商品房交付给张先生。
律师点拨:
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履行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及案涉资金大的特点。另外,一旦出现法律纠纷,相对与开发商来讲,业主一般出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因此,业主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保留好与交易有关的全部原件并最好有针对性的录音。针对本案,按照《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标准版本,开发商在符合以下条件后才能交付房屋:一是商品房已经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二是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在达到交付提交后,开发商会向业主发出《入伙通知书》,并通知业主验收房屋及办理相应的收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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