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保险公司的诉状书模板,起诉保险公司律师费用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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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保险公司流程怎么走
来源:找法网
在交通事故出现后,会存在一定的赔偿责任分配,购买了车险的人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那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可行吗?如果可行该怎么做?
一、发生交通事故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可行吗可以,不过建议将对方车主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因为涉及到一些费用游戏法院不会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而需要车主承担,如果不将车主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对于超过保险公司赔偿限额的费用不会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原告为赔偿权利人,受伤事故中为受伤者本人,根据受伤者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单位财产受损的则财产所有者为原告。
死亡事故中,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合法继承人,即为父母、配偶、子女为共同原告,分别根据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
2、被告被告为赔偿义务人。
第一种情况,首先肇事驾驶员所驾车辆上写明的车主与肇事驾驶员为同一人时,则肇事驾驶员为被告,同样根据其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
其次如果肇事车辆已向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则保险公司也为被告,根据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或保险卡上盖章名称列为被告,写明保险公司的住所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关于"发生交通事故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可行吗"的相关知识,是否能直接起诉保险公司也是要分析具体情况的,如果对方购买了交强险等责任险的,是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的。
起诉保险公司胜算大吗
第一步:首先确定起诉主体
是起诉分公司还是总公司,还是总分公司一起起诉,笔者接下来进行分析。
先看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在1989年的《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诉讼主体资格的说明的函》中提出,保险合同的保险方可以是总公司也可以是签订合同的各分支机构,因此凡因保险合同发生纠纷诉诸法院解决的,签订保险合同的分支机构应该作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保险公司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中的“其他组织”,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能够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结论是比较明确的。
《上海高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通知》 沪高法民五〔2010〕4号
二、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投保,但保单由保险公司盖章的,如何确定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当事人?答: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时,应当以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实务中,有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虽然直接向投保人推销保单、接受投保单,但其出具给投保人的保单加盖的是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的公章。接受投保单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亦不能作为该案诉讼的当事人。
综上,一般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可以作为单独的诉讼主体进行诉讼及承担责任,但是法律是错综复杂的,案件情况的不同,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判决,所以在起诉时,如果拿不准起诉主体,那就把总公司带上,比较保险。
第二步:确认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我们可以看到,一般保险合同中,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法律赋予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那么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如何确认?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因为《民事诉讼法》修订,该条现在为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那么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如何确认?
《民法典》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起诉保险公司能胜诉吗
某汽车修理厂数十次起诉保险公司
索赔车险理赔款
单笔索赔金额很大
却能次次胜诉
保险公司察觉异常
向公安机关报案
……
“这款车的新车现在卖32万元,你这个车出了大事故就不值钱了……我现在以新车的价格收购,你卖不卖?”豪车出事故后,车主经常会接到号称是“汽车维修厂”或者“有路子的人”的收车电话,当车主为“天上掉馅饼”窃喜时,殊不知已经成了不法分子诈骗保险机构的帮凶。9月2日,辽宁省辽阳市检察机关对这样一起保险诈骗案提起公诉。
汽修厂数十次起诉保险公司
且次次胜诉
某汽车修理厂(下称“某汽修厂”)数十次作为原告向辽宁省某法院起诉某保险公司,索赔车险理赔款。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在某汽修厂维修的事故车辆多为豪车,单笔索赔金额很大,且每次都能胜诉。注意到这些异常后,该保险公司经过内部调查发现,某汽修厂涉嫌骗取车险理赔款,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辽宁省公安厅指定管辖,2023年6月30日,辽阳市公安局对某汽修厂实际经营者费某等人立案侦查。由于案件涉及人员众多,案情疑难复杂,经辽阳市公安局商请,辽阳市检察院依法介入,从证据收集、侦查取证方向等方面提出了引导侦查意见,并批准逮捕费某等19人。辽阳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普通刑事犯罪部分属于基层检察院管辖案件,遂决定会同基层院共同介入该案,国有人员职务犯罪由市院直接办理。
经查,2018年3月至2023年11月,某汽修厂实际经营者费某为骗取保险金,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通过买通肇事车主,取得保险索赔权,然后与保险公估机构公估人员刘某等人合谋夸大肇事车辆损坏程度,让保险公估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再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骗取保险机构巨额车险理赔款,共计造成保险公司经济损失500余万元。
辽阳市宏伟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梁婉聪告诉记者:“费某的修理厂曾购买了一辆保险公司定损8万元的事故车辆,伪造车损鉴定报告后,某汽修厂通过诉讼获取车险理赔款37.19万元。”
办案过程中,有一个疑问始终萦绕在梁婉聪心头:汽修厂实施诈骗保险理赔款行为50余次,持续6年之久,涉案金额巨大,为什么保险公司之前一直没有察觉?保险公司内部是否有工作人员参与骗保?
带着疑问,检察官再次对案卷和证据进行梳理。“在修理厂账目中,我们发现了费某记录的一笔数额不小的异常支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也有相应记录。”
新证据摆到费某面前后,费某供认了其贿赂保险公司理赔员赵某等人,配合其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的犯罪事实。
职务犯罪、虚假诉讼同步查处
随着案件办理的深入,案件中更多的不寻常之处显现出来。
“该案中,费某等人通过诉讼理赔方式获取正常车险理赔款与虚假高额理赔款之间的差值,法院裁判是其中的关键一环,而保险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又是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据。”承办检察官、辽阳市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负责人屈欣向记者介绍。
据了解,实践中,由多家具有鉴定资质的保险公估公司组成保险公估公司库,法院通过摇号形式随机从中确定一家公司承担车损鉴定评估工作。理论上,每一家保险公估公司中签的概率是一样的。蹊跷的是,该案中,在费某提起的针对保险公司的50余起民事诉讼中,绝大多数的公估报告都是两家保险公估公司出具的,这显然违背常理。承办检察院据此怀疑法院中有个别人员干预了摇号结果。
辽阳市检察院随即启动联动办案机制,刑事检察部门第一时间将该情况形成线索研判报告,转交检察侦查部门。检察侦查部门锁定了某法院技术处的工作人员葛某。
“费某买通了保险公估公司库中的两家保险公估公司,配合其出具虚假公估报告。”该院检察官李昭达介绍说,为确保每次都让上述保险公司中标,费某以金钱开路,通过“司法掮客”收买了负责摇号的葛某,让葛某确保与费某“合作”的保险公估公司被摇中。
目前,葛某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立案侦查。该案中,因刑事犯罪、职务犯罪问题被查清,基于违法和错误公估报告的虚假诉讼案件也同样被纠正。
在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后,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将费某等人通过虚假诉讼方式骗取保险理赔款问题作为虚假诉讼线索同步移送到民事检察部门。待该案刑事判决生效后,民事检察部门将通过抗诉程序对原民事生效判决进行纠正。
今年9月2日,19人中,除1人被不起诉外,18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推动案涉问题源头治理
屈欣告诉记者,在整个诈骗活动中,费某等人互相勾连,被收买的保险公估公司和法院技术人员“推波助澜”,受损车辆原车主“无形助攻”,编织成了一条完整的保险诈骗产业链。
记者进一步了解到,保险公司虽然有相对完备的行业规范,但是制度的缺陷和管理上的漏洞给了公司内部“硕鼠”和外部不法分子勾连寻租空间。
“费某等人通过内外勾连、上下游串通的形式,通过虚假诉讼,长期从事保险诈骗,严重扰乱保险行业正常经营秩序,给国家金融安全带来风险隐患。”屈欣认为案件的办结并不是工作的结束,借机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助力行业治理意义同样重大。
案件事实查清后,结合正在开展的“检察护企”专项行动,辽阳市检察院办案团队再次来到该保险公司调研,主动倾听企业心声,摸准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为后续“检察护企”精准施策打好基础。
在对案件全面审查和分析研判调研结果的基础之上,辽阳市检察院办案团队梳理出了保险公司存在的“缺乏数据分析研判和预警机制”等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今年5月,辽阳市检察院向保险公司制发了检察建议。
“收到检察建议后,我们在全省各公司开展了全系统、全条线内部治理,发现并处理问题工作人员20人。”该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内部治理成效十分显著。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公司将邀请辽阳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组成“检察护企”宣讲团,将案件办理过程制作成警示教育课程,并在省公司及全省13个地级市分公司、属地所在公估公司、合作汽修厂开展法治宣讲,有效增强相关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对侵害企业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震慑。
在此基础上,该院与该保险公司深入合作,在该保险公司反欺诈中心联合成立实践基地,以更好地护航企业发展。
打击犯罪诉源治理同步推进
全国人大代表
辽宁省辽阳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 李紫微
辽阳市检察机关从打击保险诈骗个案入手,在“全链条”打击犯罪的同时助力企业健康发展,推动问题诉源治理,堵住国有资产流失漏洞,也为全国打击保险业诈骗犯罪,推进保险行业治理提供了可参考、能借鉴的“辽宁检察样本”。希望检察机关结合正在开展的“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持续做好对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保护,助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在“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发挥法治建设主力军的作用,更好地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辽宁实践。
(检察日报 窦晓峰 仲圆圆)
起诉保险公司诉讼费谁出
买保险时,销售人员说得天花乱坠,申请理赔时,却等得花儿也谢了——近年来,保险业高速发展的同时,引发涉财产保险纠纷案件持续高位运行。14日,市二中院总结案件发现,个人胜诉率高达82%。看来,不是不该赔,而是保险公司拖着不赔。那原因是什么呢?法院也给出了答案。
保险条款术语多 引发双方争议
近三年来,市二中院共审理各类财产保险上诉案件138件,其中个人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案件91件,占比66%。案件主要涉及的财产保险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占比41%)、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占比22%)。个人多在遭遇保险公司拒赔后诉至法院寻求法律保护其财产权益。从结案方式来看,138件案件中,只有6件以调解方式结案,不足5%。从处理结果来看,个人胜诉率达82%。但个人即使胜诉,也要承担较为长期的时间和精力成本,自发生保险事故起至二审判决生效止,个人通常要历经报案、理赔、拒赔、起诉、法院两审等程序,耗时短则一年,长则数年。
之所以令投保人陷入此种窘境,法院认为,首先在于保险条款术语过多,引发双方理解不同。
“一份保单,从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免责条款……在格式化且晦涩冗长、内容庞杂的保险条款中,总是夹杂着大量专业术,这让一般投保人看得云里雾里。”法官提出,保险人又对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不足,这也是保险公司败诉的主要原因。
而投保人败诉的原因则非常一致:不诚信!法官指出,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活动的底限条款。可实践中,部分投保人、被保险人违背该原则,投保时不诚实告知保险标的情况,虚增保险标的价值,保险事故发生时更出现逃离事故现场、更换肇事驾驶员、不及时报案、无证驾驶保险车辆甚至虚构保险事故等情况,违背最大诚信原则,因此败诉。
法院建议:条款设计应更通俗易懂
法院建议,保险公司应将保险条款设计的更合理、通俗易懂。保险合同是格式化合同,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费率浮动告知单的内容、行文格式均由保险公司设计制定。实践中,保险公司将不同险种的全部投保内容设计在同一份表格中,未作明显区分。这种格式容易误导投保人混淆险种,后期更易引起争议。而内容冗长晦涩、庞杂一直是保险条款的特点。因此如何简化保险条款内容,突出与广大被保险人利益相关的核心要点,合理设计条款格式,都是保险公司从提高服务消费者意识的角度出发应当考虑的问题。
同时,加大对保险销售人员的培训力度,严格解释条款义务的履行。对保险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保险公司应当加大对保险销售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业务推广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其对保险条款内容的把握和讲解水平,并严格要求保险销售人员向投保人送达保险条款。
另外,加强行业内协作,建立保险理赔信息数据共享渠道。法院在办理责任保险类案件过程中发现,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与侵权人的保险公司之间经常会有代位追偿与理赔的现象,但保险公司之间出于市场因素考虑而“各自为政”,互不通气,易导致重复理赔。因此,有必要在保险公司之间加强同业协作,建立保险理赔信息数据共享渠道,例如网络一体化处理系统,以便更好地促进保险市场繁荣发展。
提高理赔处置效率,减少投保人、被保险人诉累。作为保险理赔规则的制定者,对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积极定损和理赔,避免因查勘定损时间过长而扩大被保险人损失,减少投保人、被保险人诉累,积极参与调解解决争议,必要时制定通融赔付条款,节约司法资源。
提醒投保人:切忌盲目签字
在投保之前,投保人应当了解险种、保险利益、保费、保险金额等保险基本知识,明确自己对保险标的具有何种保险利益,据此合理设定保险目的,选择正确的险种进行投保,避免因选错险种而造成后期无法获得理赔。
而且,在投保时,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忌盲目签字,保存好保险条款。特别是对条款中加黑标注部分(通常是保险人免责条款内容)务必专门询问保险经办人员,从而准确把握条款含义,并且需要提前了解保险理赔条件、程序,做到心中有数,切忌嫌麻烦或者盲目相信保险推销人员而仓促签字,给自己造成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还应及时报案,收集并妥善保存证据,精准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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