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周某与张某登记结婚。结婚初期两人感情稳定幸福,之后因。工作原因而长期分居,夫妻感情渐渐走向冰点。张某婚前个人购买了位杭州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周某曾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经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后,双方的感情没有好转。周某再次要求起诉离婚,并要求将男方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租金收益平均分配。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张某一次性支付诉争房屋租金收益的三分之一给周某。
律师分析
关于婚前房屋婚后进行出租,已获得的租金收入应如何认定的问题,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应确立一个推定原则。即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在婚后所得的租金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的,则该租金收入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比如发布租赁信息、寻找租户、带人看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催收租金等均是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另一方从始至终没有参与,对于经营出租房屋并无任何贡献。此种情况下应认定房屋租金归属房产人个人所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房屋租金在民法理论上认为属于法定孳息,仅仅从法律定义的角度分析,房屋租金是依据租赁合同收取的法定孳息,应当归租赁物的所有人所有。但是,租赁行为本身也是一种经营活动,也需要付出时间、精力和劳动。考虑到租金与单纯的银行存款利息不同,出租方对房屋还有维修等义务,租金的获取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密切相连,需要投入一定的管理或劳务,故将租金认定为经营性收益比较适宜。尤其对那种夫妻一方依靠房租收益维持生计的情形,如果将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的租金收益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另一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果显然是极不公平的。
从目前的主流观点来看,越来越注重家务劳动价值,认为家务劳动应当与外出工作、投资经营具有平等的地位和价值。特别对于一些全职太太或全职老公来说,在家带孩子或者照顾父母,进行家务劳动,不比在外工作轻松,何况有些夫妻,是为了满足另一方的工作需求,而不得已而放弃了自己的工作,所以,对于界定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这部分的劳动与贡献,公平处理各方财产。另外,从证据的角度来说,判断一方是否对经营出租房屋作出过贡献,恐怕也有一定的难度。
所以在界定本案中的房屋租金性质时,应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如房屋所有权一方,有证据证明,该出租行为始终是由其一人操作,另一方对此没有付出过任何劳动与贡献,则可以认定为该租金为其一方个人财产。反之,该租金应属于经营性收益性质,应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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