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投资者保障措施,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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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投资者保障措施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指公司在中国境内,依照法定程序、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公司发行私募债券有助于拓展其融资渠道,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行负面清单制,其发行门槛较低,对发行人的净资产和盈利能力无硬性要求,且不强制要求评级。同时,发行私募债采取交易所备案发行制,证券交易所只对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形式核对,不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该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和承担。因此私募债券体现了较大的风险属性。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行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只有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专业投资者才是投资私募债的合格主体,主要是合格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及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该等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等。还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另外还有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也允许部分个人投资者参与,合格个人投资者同样也有金融资产和投资经历要求限制。但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不受限制,可以参与本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

  即便投资公司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具有专业的投资能力,但是如何防范违约风险和发债主体的道德风险仍然是投资者的关注要点。通常包括提供增信措施和偿债保障措施,以控制债券风险。

  一、增信措施

  私募债评级和增信措施并非发行的强制条件。但是由于其高风险高收益的特性,采用增信措施可提高偿付能力,防范信用风险。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对于公司而言可以提高债券顺利发行的几率。增信措施通常包括外部增信和内部增信措施。

  1、外部增信措施。外部增信措施包括第三方担保和商业保险。对于担保机构,应当关注担保资质、偿债实力以及偿付能力。

  2、内部增信措施。内部增信措施通常是由发行人或其利益相关方采取增信措施,包括发行人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抵押担保,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等,或者采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全部财产为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司违约风险。

  二、偿债保障措施

  1、对负债和对外担保的限制。发行人可以采取限制新增债务来控制债券风险,譬如除非发行人能够满足一定财务比率,否则其继续发债的能力应当受到限制;

  2、限制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限制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主要资产;

  4、设置债券回售或者提前兑付条款;

  5、对分红限制。限制股息分配措施,保障私募债券本息按时兑付。譬如设置现金、股票股利分红的条件、设置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发行人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的措施;

  6、设置在预计不能或者到期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的措施。譬如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调减或者停发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的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7、设置关联交易的限制。限制发行人与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除非关联交易是公平、公正和合理,不会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同时设置相应的履行程序,如需要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审批及外部第三方发表意见;

  8、限制公司控制权的变动;

  9、设置偿债保障金专户。偿债保障金专户是深交所和上交所规定的应当提供的保障措施之一。偿债保障金专户和募集资金专户可以为同一账户,但均须独立于发行人其他账户,分别用于兑息、兑付资金归集和募集资金接收、存储及划转,防止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道德风险,防止挪作他用。发行人应当在债券付息日五个交易日前,将应付利息全额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在债券到期日(包括回售日、赎回日及提前兑付日等,下同)十个交易日前,将应偿付或者可能偿付的债券本息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并在到期日二个交易日前,将应偿付或者可能偿付的债券本息全额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

  10、聘请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制度同样是深交所和上交所规定的应当提供的保障措施之一。发行人应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受托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是全面调查、持续关注发行人的情况以及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主要包括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发行人与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权属情况以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在债券存续期间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偿债保障金提取以及信息披露等的执行情况,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取得和保管担保权利证明等文件;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间的谈判或诉讼等事务;发生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或者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并督促发行人及时采取追加担保等偿债保障措施,并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督促增信机构和其他具有偿付义务的机构及时落实相应的偿债措施和履行相关偿付义务,并可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等法律程序。

  11、建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发行人应当与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为原则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会议记录及信息披露等重要事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应当公平、合理。

  12、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投资者保护的重点制度。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的信息披露包括发行时的信息披露以及债券存续期内的持续信息披露。定期报告由发行人约定,如约定披露的,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和本年度中期报告。另外,在债券存续期间,若发生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对发行人及其发行的债券重大市场传闻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再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转让债券的,应当及时通报发行人,发行人应当在转让达成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情况。如果发行人公告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承销机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除承销机构以外的专业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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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投资者保障措施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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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资金用途

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条件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要求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对象不得超过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合格投资者

非公开发行投资者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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