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中山工伤赔偿标准
广东中山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延长。
三、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后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分别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标准为一至十级分别对应27、25、23、21、18、16、13、11、9、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分别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90%、85%、80%、75%;五、六级伤残职工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70%、60%。
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规定,会因伤残等级不同而有差异。
二、东莞市工伤鉴定机构有哪些
在东莞市,工伤鉴定机构主要为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相关工作,包括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其鉴定工作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标准。劳动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向该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时需提交相关材料,如工伤认定决定书、病历资料等。
此外,依据规定,若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总之,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工伤鉴定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广东省中山市工伤赔偿标准
广东省中山市工伤赔偿标准涉及多个方面:
-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适当延长。
-伤残津贴: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确定。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三级伤残为23个月,四级伤残为21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七级伤残为13个月,八级伤残为11个月,九级伤残为9个月,十级伤残为7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规定,且会因伤残等级不同而有差异。
以上赔偿标准可能随政策调整而变化,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准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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