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错误选择医疗事故鉴定,后通过过错鉴定,挽回几十万元损失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钱妍仪

  患者刚20多岁,尚未结婚,2013年9月份的一天,突然感到头痛、恶心,后被送往当地医院,诊断为“脑血管畸形出血”,因病情危急,迅速转入其他医院就医治疗,主要诊断为:颅内出血。经治疗病情基本稳定,但医方认为需要做“介入手术”,以便彻底解决问题,为此患者家属交纳了10万余元的费用。术后患者出现呕吐、休克,并伴有高烧不退,后医方为患者实施了单侧引流,再后来实施了双侧引流,但患者醒来后成为植物人状态,而且眼睛也看不见。

  患者的父亲找到我,说明来意后,我开始认真阅读患者的病历,产生以下疑问:1、患者的病情基本稳定,还有必要做介入手术吗?2、是什么原因导致患者术后出现呕吐、休克?3、患者的片子显示有金属伪影,该金属伪影是什么?4、将患者的血管堵塞70%,是否会导致剩余30%的血管内血压增加,从而再次出血?5、患者出血后医方采取了什么方案?6、术后为什么采取单侧引流?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为此我查找资料、请教专家学者,最后我认为医方存在过错。

  患者家庭并不富裕,做鉴定是要花钱的,我向患者家属说明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区别,这当然包括鉴定费的区别,因为经济原因,最终患者家属选择做医疗事故鉴定,其实作为律师我并不赞成做医疗事故鉴定,但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患者一家已经是四处举债了。

  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了,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不承担责任。这个结果导致我们十分苦恼,于是我建议做司法鉴定,鉴定费的事情要解决,否则该案无法进行下去,这是最后的办法了,最终患者家属同意我的意见,于是我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但遭到医方强烈反对,医方认为已经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没有必要再进行司法过错鉴定,我们及时向法官说明进行司法鉴定的重要性,以及医疗事故鉴定天生的弊端,最终合议庭采纳我们的意见,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机构选在了上海,我积极准备开听证会的材料,撰写了陈述意见,听证会上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听证会开的很成功,虽然我不敢保证说一点问题都没有,但我从上海回来的路上是很开心的。后来鉴定结论认为:医方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过错参与度为30-40%,患者构成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

  法院再次开庭的时候,就显得轻松多了,最终医方赔偿患者六十余万元。

  本案一波三折,先是医方没有责任,后来承担了次要责任,给了患者及其家属一个满意的结论,但我自己也在思考,医疗纠纷的案件,面对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我们该怎样选择?

  医疗纠纷律师、保险理赔律师、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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