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琐行为的认定标准,什么行为才算猥琐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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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才叫猥琐
央广网北京2月13日消息(记者 费权)近日,一则“男生隔空猥亵未成年女孩被判5年”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据报道,一名11岁女孩在网络上寻找“学习搭子”,却不幸落入陷阱,被对方诱导拍摄裸照、视频等。最终涉事被告人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在这起案件中,双方虽然没有实质性的触碰,但被告人通过网络平台接触11岁女孩,利用其年幼无知,诱导其进行不雅行为,已构成‘隔空猥亵’。”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伟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隔空猥亵”的构成需同时满足:对象为未成年人,尤其针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其性自主权及人格尊严受法律特殊保护;手段为网络媒介,通过QQ、微信等平台实施诱骗、胁迫,如要求拍摄隐私部位照片或视频、进行裸聊等;主观目的为满足性刺激,无论是否实际接触,只要行为以性刺激为目的,即符合猥亵的犯罪构成;造成实质侵害,即使未发生身体接触,但导致未成年人心理创伤或隐私泄露,即具有社会危害性等条件。
典型行为包含,以“交友”“招募童星”等为名诱骗未成年人发送裸照或视频;通过威胁、恐吓迫使未成年人进行裸聊;在网络聊天中要求未成年人暴露隐私部位或实施淫秽动作。
此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这一量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徐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猥亵儿童的行为,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存在“多次猥亵”“传播隐私内容”等情节,可加重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行为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如偶发、未造成严重后果),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以行政拘留,“但针对儿童的行为通常因‘特殊保护原则’直接入刑。”
“这起案件不仅是一起法律纠纷,更是一记警钟,提醒我们关注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徐伟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家长也要加强教育,告诉孩子网络的潜在风险,教会他们如何识别和防范不良行为。并关注孩子的网络活动,避免其接触不良信息或陌生人。如果发现孩子受到侵害,及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等电子证据,并迅速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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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褒是什么意思?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高校教师黄某,诱骗时年仅14岁的佛山市未成年女生拍摄数十段脱衣裸体视频,后以散播其裸体视频为由,威胁被害人做他的女朋友,并继续发送不雅视频,被南海区人民法院以黄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4月7日,最高检发布视频披露此案,显示黄某是一高校教师, 2019年浏览色情网站时,发现了2008年出生的被害人郑某年幼时的裸体视频,并下载储存。
此后,黄某通过查看学校活动照片、人脸对比等方式,锁定被害人为广东省佛山市某小学的学生郑某。
2022年3月,黄某设法添加郑某的QQ号,以帮助其赶跑坏人为由,诱骗郑某拍摄数十段脱衣裸体视频。
2022年4月,郑某不堪其扰更换QQ号。2023年1月,黄某用一个新的QQ号添加郑某的新号,并以散播其裸体视频为由,威胁郑某做他的女朋友,并继续发送不雅视频。无奈之下,郑某告知家人并报案。
视频中出镜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检查官助理李妙玲介绍了本案一些细节。她提到,被告人黄某在微信上向该未成年女生提出了一些要求,包括隐私部位要朝什么方向,要怎样去摆弄。
不仅如此,被告人黄某通过各种话语要求被害人做他女朋友。“这样的话语似乎没有任何威胁的字眼,而是采取了一种欲擒故纵的方式。被告人(黄某)很能知道你害怕什么,能抓住你的痛点,然后他让你去主动地做出被迫接受他要求的选择。” 李妙玲说。
李妙玲介绍,办案机关通过黄某的话术所产生的实际心理作用以及后果,认为黄某的行为足以对被害人产生胁迫,由此认定黄某的行为具有强制性。
2023年10月20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黄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黄某不服提起上诉,同年12月8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检察官引入专业机构进行心理疏导,让女孩逐渐走出阴影,回归正常生活。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唐宇松
怎样程度才算猥琐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系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某小区物业保洁员,被害人朱某(案发时16周岁)系在校学生,朱某每天步行上下学经过该小区附近。2023年2月初至2月19日期间,孙某打扫卫生时遇到朱某两次,均主动搭讪朱某,并用手拉朱某的手,朱某挣脱后离开;2023年2月20日7时许,孙某打扫卫生时遇到朱某,主动搭讪对方,用手揉捏朱某手部,并拉着往自己大腿根部及裆部蹭,朱某挣脱后离开现场;2023年2月23日13时,孙某再次遇到朱某,用手揉捏朱某手部并拉着往自己裆部蹭,在朱某挣脱后又一次拉住朱某实施上述行为,朱某挣脱后离开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前,被害人朱某有自残行为。2022年9月9日,经医院诊断朱某患有抑郁症。案发后,朱某再次出现自残行为。2023年12月26日,芜湖市繁昌区检察院以强制猥亵罪对孙某提起公诉。2024年6月27日,法院以强制猥亵罪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判决后,孙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
实地走访调查,复原案发经过。孙某到案后,在侦查机关的前两次讯问中作了有罪供述,但在后续的讯问中均翻供。案发现场,监控设备因线路损坏无法提取。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时,在案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及传闻证据,为验证证据间的逻辑性与合理性,承办检察官多次前往案发现场实地复原案发经过,并建议公安机关扩大监控调取范围,最终发现两段新的视频。新的视频显示了孙某尾随、跟踪、猥亵朱某的过程,与被害人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承办检察官运用证据验证规则,认定孙某的两起猥亵事实客观存在。
深度分析论证,准确定性与量刑。孙某的猥亵行为均发生在公共场所,行为持续时间均相对较短、强制程度相对较低,被害人朱某在被侵害后出现自残行为。如果以“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强制猥亵行为或者以“有其他恶劣情节”来定罪量刑,罪责刑不相适应。为对孙某行为进行准确定性与量刑,繁昌区检察院多次向上级检察院汇报,并组织听取专家论证意见,从理论、实践等多个维度对该案争议焦点进行深入分析论证,最终认定孙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基本犯,并依法提起公诉。
多措并举,开展综合救助。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发现,朱某长期患有抑郁症且有自残行为出现,遂第一时间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同步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区妇联,邀请心理咨询师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引导其回归正常生活。检察机关还就案发后未成年被害人易出现的应激创伤问题,以及心理观护和日常生活应关注事项,对朱某的父母开展亲职教育;联系朱某所在学校,要求严格控制事件的知悉范围,防止对朱某造成二次伤害,保障其正常回归社会。
制发检察建议,堵塞管理漏洞。此案案发路段距离某学校仅200余米,且为两个学校学生上下学必经路段。此案暴露出相关路段存在监控管理漏洞。为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聚集场所的监控和管理,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尽快修复涉案路段监控设备,加强对校园周边及未成年人进校必经路段的治安维护,增设监控设备。检察建议发出后,公安机关对全区监控设施进行排查,增加治安摄像头20个、“雪亮工程”摄像头569个。
【典型意义】
一是准确认定在公共场所实施轻微猥亵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对于在公共场所实施的轻微猥亵行为的定性,要准确把握猥亵一般违法行为与猥亵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正确理解强制猥亵罪中“强制”的程度要求,善于从被害人身份、违法行为方式、作案地点及次数、违法行为持续时长、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实质性审查,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与违法行为性质。此案中,孙某经过前几次的接触和试探,对朱某内向的性格、未成年在校学生的身份均已有所了解,知晓朱某羞于当众反抗的心理,随后利用朱某这一心理在公共场所对朱某实施猥亵,对朱某身心造成严重影响,应当将该行为认定为猥亵犯罪行为。
二是准确认定在公共场所使用轻微手段实施猥亵的行为是否必然升格法定刑。在理解刑法条文中的“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这一加重处罚情节时应当予以适度限制解释,并非只要在公共场所实施一切猥亵行为,都可直接适用强制猥亵罪的第二档法定刑,需结合具体案情予以考虑。对于在公共场所公然实施的猥亵行为,若手段轻微,适用第二档法定刑明显罪责刑不相适应的,应当考虑适用第一档法定刑。本案中孙某拉朱某的手摩擦自己裆部的行为因“在公共场所实施”构成强制猥亵罪,此时公共场所不再是单纯的作案地点,“公共场所”已作为入罪条件予以评价,故不宜再将该情节作为加重情节予以重复评价。
三是准确认定被害人自残后果与孙某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从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来看,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该案被害人朱某在案发前已出现自残行为并被诊断患有抑郁症,案发后再次出现自残行为,案发后的自残行为与孙某的猥亵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需要依据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因客观原因,该案中无相关证据,故无法认定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朱某的自残结果不能评价为“有其他恶劣情节”而对孙某升档处罚,但是在量刑时应适当予以考量。
四是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应依法综合履职,主动与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沟通协调,做好司法保护与政府保护的衔接,通过开展心理辅导、家庭教育指导、司法+社会救助等多元化手段,帮助未成年人回归正常生活。同时,检察机关要深入查找案发原因和社会治理薄弱环节,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形式助推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作者单位: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什么是猥褒行为
李俊 叶蕾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系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某小区物业保洁员,被害人朱某(案发时16周岁)系在校学生,朱某每天步行上下学经过该小区附近。2023年2月初至2月19日期间,孙某打扫卫生时遇到朱某两次,均主动搭讪朱某,并用手拉朱某的手,朱某挣脱后离开;2023年2月20日7时许,孙某打扫卫生时遇到朱某,主动搭讪对方,用手揉捏朱某手部,并拉着往自己大腿根部及裆部蹭,朱某挣脱后离开现场;2023年2月23日13时,孙某再次遇到朱某,用手揉捏朱某手部并拉着往自己裆部蹭,在朱某挣脱后又一次拉住朱某实施上述行为,朱某挣脱后离开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前,被害人朱某有自残行为。2022年9月9日,经医院诊断朱某患有抑郁症。案发后,朱某再次出现自残行为。2023年12月26日,芜湖市繁昌区检察院以强制猥亵罪对孙某提起公诉。2024年6月27日,法院以强制猥亵罪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判决后,孙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
实地走访调查,复原案发经过。孙某到案后,在侦查机关的前两次讯问中作了有罪供述,但在后续的讯问中均翻供。案发现场,监控设备因线路损坏无法提取。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时,在案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及传闻证据,为验证证据间的逻辑性与合理性,承办检察官多次前往案发现场实地复原案发经过,并建议公安机关扩大监控调取范围,最终发现两段新的视频。新的视频显示了孙某尾随、跟踪、猥亵朱某的过程,与被害人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承办检察官运用证据验证规则,认定孙某的两起猥亵事实客观存在。
深度分析论证,准确定性与量刑。孙某的猥亵行为均发生在公共场所,行为持续时间均相对较短、强制程度相对较低,被害人朱某在被侵害后出现自残行为。如果以“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强制猥亵行为或者以“有其他恶劣情节”来定罪量刑,罪责刑不相适应。为对孙某行为进行准确定性与量刑,繁昌区检察院多次向上级检察院汇报,并组织听取专家论证意见,从理论、实践等多个维度对该案争议焦点进行深入分析论证,最终认定孙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基本犯,并依法提起公诉。
多措并举,开展综合救助。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发现,朱某长期患有抑郁症且有自残行为出现,遂第一时间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同步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区妇联,邀请心理咨询师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引导其回归正常生活。检察机关还就案发后未成年被害人易出现的应激创伤问题,以及心理观护和日常生活应关注事项,对朱某的父母开展亲职教育;联系朱某所在学校,要求严格控制事件的知悉范围,防止对朱某造成二次伤害,保障其正常回归社会。
制发检察建议,堵塞管理漏洞。此案案发路段距离某学校仅200余米,且为两个学校学生上下学必经路段。此案暴露出相关路段存在监控管理漏洞。为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聚集场所的监控和管理,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尽快修复涉案路段监控设备,加强对校园周边及未成年人进校必经路段的治安维护,增设监控设备。检察建议发出后,公安机关对全区监控设施进行排查,增加治安摄像头20个、“雪亮工程”摄像头569个。
【典型意义】
一是准确认定在公共场所实施轻微猥亵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对于在公共场所实施的轻微猥亵行为的定性,要准确把握猥亵一般违法行为与猥亵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正确理解强制猥亵罪中“强制”的程度要求,善于从被害人身份、违法行为方式、作案地点及次数、违法行为持续时长、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实质性审查,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与违法行为性质。此案中,孙某经过前几次的接触和试探,对朱某内向的性格、未成年在校学生的身份均已有所了解,知晓朱某羞于当众反抗的心理,随后利用朱某这一心理在公共场所对朱某实施猥亵,对朱某身心造成严重影响,应当将该行为认定为猥亵犯罪行为。
二是准确认定在公共场所使用轻微手段实施猥亵的行为是否必然升格法定刑。在理解刑法条文中的“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这一加重处罚情节时应当予以适度限制解释,并非只要在公共场所实施一切猥亵行为,都可直接适用强制猥亵罪的第二档法定刑,需结合具体案情予以考虑。对于在公共场所公然实施的猥亵行为,若手段轻微,适用第二档法定刑明显罪责刑不相适应的,应当考虑适用第一档法定刑。本案中孙某拉朱某的手摩擦自己裆部的行为因“在公共场所实施”构成强制猥亵罪,此时公共场所不再是单纯的作案地点,“公共场所”已作为入罪条件予以评价,故不宜再将该情节作为加重情节予以重复评价。
三是准确认定被害人自残后果与孙某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从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来看,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该案被害人朱某在案发前已出现自残行为并被诊断患有抑郁症,案发后再次出现自残行为,案发后的自残行为与孙某的猥亵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需要依据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因客观原因,该案中无相关证据,故无法认定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朱某的自残结果不能评价为“有其他恶劣情节”而对孙某升档处罚,但是在量刑时应适当予以考量。
四是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应依法综合履职,主动与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沟通协调,做好司法保护与政府保护的衔接,通过开展心理辅导、家庭教育指导、司法+社会救助等多元化手段,帮助未成年人回归正常生活。同时,检察机关要深入查找案发原因和社会治理薄弱环节,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形式助推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作者单位: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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