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质权与留置权可以并存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齐盈

一、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质权与留置权存在以下区别:

1. 成立条件方面。质权是依当事人的合意而设定,双方需签订质押合同,出质人将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质权才成立。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当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就可留置该动产并享有留置权。

2. 占有的动产与债权的关系不同。质权中,质物与债权的关系可以是不同法律关系中的财产,例如为担保借款而质押汽车。留置权中,留置的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因保管合同而留置保管物。

3. 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的实现需要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留置权在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无需协商折价等程序。

二、质权与留置权可以并存吗

质权与留置权可以并存。

从二者的性质和成立条件来看,质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留置权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出质给乙,后乙将汽车送到丙处修理,丙因修理费未付而留置该汽车。此时,乙的质权和丙的留置权并存。不过,在这种并存的情况下,一般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等规则来处理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留置权人设立质权合法吗

留置权人设立质权不合法。

留置权是基于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产生的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仅有占有权,其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并不具有对留置财产的处分权。

而设立质权属于处分行为,这要求出质人对质物具有所有权或者合法的处分权。留置权人并不具备这种对留置物的处分权能,所以其不能擅自设立质权。如果留置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擅自设立质权,这种行为侵犯了债务人对动产的所有权等权益,所设立的质权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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