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树造林中的合同问题如何解决2025,植树造林中的合同问题

合同纠纷 编辑:褚安

一、植树造林中的合同问题如何解决2025,植树造林中的合同问题如何解决

最近出现了好多有关植树造林合同纠纷的纠纷,主要存在以下现象:

1、造林公司从集体经济组织就转过来土地后,或者自己植树,或者直接将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木也承包过来。

2、通过和个人签订林木托管合同以及相应的委托种植林木协议,收受个人的相应的托管费用。

3、协议里同时约定:由造林公司帮个人办理林权证,然后由个人在约定期限内将自己林权证下的林木采伐完毕。

4、问题的焦点是:造林公司或者根本就办不下来林权证,或者办下来后也没有给个人分发,造成个人根本无法实现合同权利。

这种问题的解决办法如下:

一、对于约定了采伐期限,但是在采伐期过后,仍然没有办下来个人的林权证的情形,属造林公司根本违约,个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赔偿利息损失。

在此情形下,由于双方约定个人可以自行经营并采伐林木而获取收益,所以造林公司办理林权证是个人获取收益的前提,所以造林公司必须依约履行办理林权证的义务。由于个人已经缴纳了合同约定的费用,履行了合同义务。而造林公司没有办理林权证,导致个人没有办法对林木进行处分。

由于造林公司的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行为,导致个人在林木采伐期内无法通过约定方式实现合同目的,所以个人可以行使解除权。合同解除后,个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并有权赔偿损失。

二、对于约定了采伐期限,虽然在采伐期内,但是在合同履行的长时间里没有履行主要义务,经过催告后仍然没有履行的,在此情形下,个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二、植树造林中的合同问题

植树造林中的合同问题

最近出现了好多有关植树造林合同纠纷的纠纷,主要存在以下现象:

1、**公司从集体经济组织就转过来土地后,或者自己植树,或者直接将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木也承包过来。

2、通过和个人签订林木托管合同以及相应的委托种植林木协议,收受个人的相应的托管费用。

3、协议里同时约定:由**公司帮个人办理林权证,然后由个人在约定期

限内将自己林权证下的林木采伐完毕。

4、问题的焦点是:**公司或者根本就办不下来林权证,或者办下来后也

没有给个人分发,造成个人根本无法实现合同权利。

这种问题的解决办法如下:

一、对于约定了采伐期限,但是在采伐期过后,仍然没有办下来个人的林

权证的情形,属**公司根本违约,个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赔偿利息损失。

在此情形下,由于双方约定个人可以自行经营并采伐林木而获取收益,所以**公司办理林权证是个人获取收益的前提,所以**公司必须依约履行办理林权证的义务。由于个人已经缴纳了合同约定的费用,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公司没有办理林权证,导致个人没有办法对林木进行处分。

由于**公司的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行为,导致个人在林木采伐期内无法通过约定方式实现合同目的,所以个人可以行使解除权。合同解除后,个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并有权赔偿损失。

二、对于约定了采伐期限,虽然在采伐期内,但是在合同履行的长时间里没有履行主要义务,经过催告后仍然没有履行的,在此情形下,个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三、如何解决植树造林合同纠纷

1、**公司从集体经济组织就转过来土地后,或者自己植树,或者直接将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木也承包过来。

2、通过和个人签订林木托管合同以及相应的委托种植林木协议,收受个人的相应的托管费用。

3、协议里同时约定:由**公司帮个人办理林权证,然后由个人在约定期限内将自己林权证下的林木采伐完毕。

4、问题的焦点是:**公司或者根本就办不下来林权证,或者办下来后也没有给个人分发,造成个人根本无法实现合同权利。

这种问题的解决办法如下:

一、对于约定了采伐期限,但是在采伐期过后,仍然没有办下来个人的林权证的情形,属**公司根本违约,个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赔偿利息损失。

在此情形下,由于双方约定个人可以自行经营并采伐林木而获取收益,所以**公司办理林权证是个人获取收益的前提,所以**公司必须依约履行办理林权证的义务。由于个人已经缴纳了合同约定的费用,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公司没有办理林权证,导致个人没有办法对林木进行处分。

由于**公司的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行为,导致个人在林木采伐期内无法通过约定方式实现合同目的,所以个人可以行使解除权。合同解除后,个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并有权赔偿损失。

二、对于约定了采伐期限,虽然在采伐期内,但是在合同履行的长时间里没有履行主要义务,经过催告后仍然没有履行的,在此情形下,个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四、树木合同期满后,如何处理仍在生长的树木?

集体林地承包期70年,届满可继续承包。已承包或流转的林地要依法维护,合同不规范要完善,不符合法律要纠正。权属纠纷解决后再确定经营主体。自留山不得强行收回或调整。承包方案需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

法律分析

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承包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

拓展延伸

树木合同到期后的续期及管理措施

树木合同到期后的续期及管理措施需要考虑多个因素。首先,根据合同条款,双方可以商议是否续签合同。如果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可以就续期进行谈判,并明确新的合同期限和条件。其次,对于仍在生长的树木,需要制定有效的管理计划。这包括定期巡视和维护树木的健康状况,及时修剪和修复受损的部分,确保树木的良好生长。此外,合同到期后还需要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合同双方共同承担维护和管理树木的责任。续期及管理措施的制定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原则。通过合理的续期和管理措施,可以确保树木的健康生长,同时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

在树木合同到期后的续期及管理措施中,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双方可以商议是否续签合同,并明确新的合同期限和条件。对于仍在生长的树木,需要制定有效的管理计划,包括定期巡视和维护树木的健康状况,及时修剪和修复受损的部分。合同到期后还需明确责任分工,共同承担维护和管理树木的责任。续期及管理措施应遵循法律法规,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原则,以确保树木的健康生长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八条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承包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

五、承包的林地不种树可以收回合同

法律分析:1.到期可以收回林地。2.如果承包合同约定到期如何处理,应该按照约定处理,否则应承担违约赔偿。3.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到期如何处理,按照正常的做法就是可以收回或者协商另行续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六、荒山造林承包合同属不成立还是无效

1989年9月1日,原告欧阳某与福建省邵武市某村委会签订荒山造林合同。合同约定,村委将本村位于肖家戈猪头山至肖井坑荒山承包给欧阳某造林,本山场承包25年,到主伐时按4:6分成,村委得4成,欧阳某得6成。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造林。1990年初,被告陈某(时任村委主任)在未经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情况下,交待村委委员黄某以本村委会的名义重新起草一份荒山造林合同,将4:6分成改为2:8分成,村委会得2成,承包方得8成。甲方村委会代表由黄某签名,承包方签名欧阳某,合同落款时间仍为1989年9月1日。事后,陈某在承包方处签上自己的名字。1992年11月4日,被告陈某携带着原告欧阳某的私章同代表村委会的王某(时任村委副主任)一起到邵武市公证处,将第二份合同的内容填到统一格式的《邵武市林业生产承包合同书》内进行公证。公证员在欧阳某未到场、亦无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仍对该合同进行了公证。欧阳某在1996年前收到该公证合同复印件后,未提出异议。2001年4月,欧阳某向镇纪检会举报了陈某以权谋私的行为。2002年7月31日,镇纪检会经调查后,起草一份“造林协议”,协议主要内容:肖家戈山场,1989年9月1日,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同意承包给欧阳某进行造林,分成比例按4:6分成,中止原签订的所有合同(包括公证合同)。欧阳某看过无异议,就在承包方处签上自己的名字。事后,镇纪检会工作人员也叫陈某在承包方处签名。欧阳某得知情况后,认为签协议时以为承包方只有自己一个人,现承包方人数增加,侵犯了自己的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确认其6成的收益。[裁判要点]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村委会与欧阳某于1989年9月1日签订的《荒山造林承包合同》即本案第一份合同,是村委会遵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集体研究决定将肖家戈山场发包给欧阳某造林,签订合同的形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有效合同。本案的第二份合同即《荒山造林承包合同》,是被告陈某在未经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情况下,交代黄某以村委会的名义重新与欧阳某签订的,该合同一是订立未经村委会研究决定,不是村委会的意思表示,合同的订立违反了法律规定,二是合同将分成比例由原来第一份合同的发包方4成,承包方6成更改为发包方2成,承包方8成,损害了集体的利益。本案的第三份合同即经公证的《林业生产承包合同书》,该合同系陈某与王某到邵武公证处,将第二份合同的内容填到统一格式的《邵武市林业生产承包合同书》中并在格式合同书中加上了该合同经公证后生效的条款以及在格式合同书当事人条款的乙方及其乙方的落款处签上了陈某的名字,尔后进行公证而形成,该合同一是申请公证时欧阳某未到场且无欧阳某书面授权委托,公证程序违法,无公证效力;二是合同约定以公证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因公证程序违法,无公证效力,条件不成就,合同也即不生效;三是合同的订立未经村委会研究决定,不是村委会的意思表示,四是合同将分成比例由原来第一份合同的发包发4成,承包方6成更改为发包方2成,承包方8成损害了集体的利益,应确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本案的第四份合同即镇纪检会于2002年7月31日起草的《造林协议》,协议内容未经当事人协商,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中体现的承包方只是欧阳某一人,协议签字时又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由当事人分别签字,造成欧阳某认为承包方只有自己一个人的重大误解。原告欧阳某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应予支持。遂依法判决:1、欧阳某与某村委会于1989年9月1日订立的《荒山造林合同》有效。2、撤销欧阳某、陈某与某村委会于2002年7月31日签订的《造林协议》。3、欧阳某、陈某、某村委会订立的《荒山造林承包合同》即第二份合同、经公证的《林业生产承包合同书》即第三份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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