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职留置最短期限多长
公职人员留置期限最短没有明确规定一个下限天数等情况。
公职人员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一种重要措施。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二、留置权如何判断
留置权的判断需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一)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要求债权人基于合法的原因,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例如,保管人基于保管合同占有寄存人的物品。
2. 债权已届清偿期。只有当债务人的债务到了应当清偿的时候,债权人才有可能行使留置权。如果债务未到期,债权人不能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3. 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这意味着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和其享有的债权是基于同一个合同关系或者法律事实产生的。例如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对货物的留置是因为托运人未支付运费,货物运输与运费债权属于同一运输合同关系。
(二)不得留置的情形
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某些特定的动产不得留置。
(三)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当债权人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而留置该动产时,如果符合留置权的其他成立条件,债权人可善意取得留置权。
三、可以如何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的行使需遵循一定的要求和程序。
(一)留置财产的条件
1. 债权已届清偿期。只有当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才有可能行使留置权。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按约定支付报酬,且报酬支付期限已到,承揽人此时才可能考虑行使留置权。
2.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种占有必须是依据合法的合同关系等,比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占有,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占有等。
(二)通知义务
债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履行债务。并且要通知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债务,通知内容应明确告知债务人留置的事实以及履行债务的期限等。
(三)实现留置权的方式
如果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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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可以如何行使留置权,实现留置权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