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人员在监狱待了多久
留置不是在监狱执行的。留置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的一种调查措施,留置场所通常是特定的场所,如监察机关的留置点等。
留置的期限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所以留置与监狱没有关系,不存在留置人员在监狱待多久的情况。
二、留置期间是否扣除刑期
留置期间是应当折抵刑期的。
(一)对于被留置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被判处刑罚的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管制,留置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如果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一日。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被留置人权益的合理考量,避免重复计算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确保刑期计算的公平公正。
(二)这样的规定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受到的刑事处罚在刑期方面能够准确反映其犯罪行为以及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相关情况,在法治的框架内合理地处理留置期间与刑期之间的关系。
三、留置权如何判断
留置权的判断需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一)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要求债权人基于合法的原因,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例如,保管人基于保管合同占有寄存人的物品。
2. 债权已届清偿期。只有当债务人的债务到了应当清偿的时候,债权人才有可能行使留置权。如果债务未到期,债权人不能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3. 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这意味着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和其享有的债权是基于同一个合同关系或者法律事实产生的。例如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对货物的留置是因为托运人未支付运费,货物运输与运费债权属于同一运输合同关系。
(二)不得留置的情形
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某些特定的动产不得留置。
(三)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当债权人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而留置该动产时,如果符合留置权的其他成立条件,债权人可善意取得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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