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既约定仲裁也约定诉讼的裁判规则
关联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最高法院截然对立的两个案例
江门市江磁电工企业有限公司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点此阅读原文)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了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七条的规定,该争议解决方式中关于仲裁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但其中关于诉讼管辖条款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仍然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内蒙古吉祥煤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冶金集团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点此阅读原文)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故对本案双方约定的仲裁协议条款,应当认定无效。鉴于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天津市,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解决合同纠纷方式构成在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一审法院认定该约定无效是正确的。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吉祥公司的上诉不能成立,应予驳回。(说明:最高院在该案例中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裁判观点,即,合同中既约定仲裁也约定诉讼的,该条款全部无效,应当按照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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