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文书上网后如何保护当事人隐私2025,裁判文书上网后如何保护当事人隐私
裁判文书上网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措施包括不上网公布特定案件类型、采用隐名处理和删除有关信息。隐名处理包括对特殊案件类型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进行隐名处理,删除有关信息包括删除个人通讯方式、家庭住址、财产信息等,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二、裁判文书上网后如何保护当事人隐私?
法律分析:
1.在司法解释明确列明了不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种类和范围,包括未成年人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离婚诉讼,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监护等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不上网予以公布。
2.采用隐名处理的方式。在公布裁判文书的同时,通过对特殊案件类型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进行隐名处理来保护当事人的私权。
3.通过删除有关信息的方式保护隐私。在公布裁判文书的同时,法院对文书当中的有关信息内容进行删除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私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三、裁判文书上网后怎么保护当事人隐私
法律分析:第一、在司法解释明确列明了不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种类和范围,包括未成年人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离婚诉讼,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监护等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不上网予以公布。
第二、采用隐名处理的方式。在公布裁判文书的同时,通过对特殊案件类型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进行隐名处理来保护当事人的私权。
第三、通过删除有关信息的方式保护隐私。在公布裁判文书的同时,法院对文书当中的有关信息内容进行删除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私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四、裁判文书上网规定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已于2016年7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同时列举了应当在互联网公布和不应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五、裁判文书上网后隐私如何保护
去年以来,不少法院将审结的各类案件裁判文书,除依法不公开审理的要做必要的技术处理外,都及时进行上网发布。此举既有利于增强法官的工作责任心、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更有利于促进司法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涉案当事人的隐私保护做得不够,出现了一些负面影响。上网的裁判文书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基本信息过于具体。一般裁判文书中都具体载明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职业等个人基本信息,许多人都会为一次偶然的涉诉或一起普通的案件而被泄露基本信息心存不快;二是个人隐私交织于案情中。如有的案件,案件事实中涉及当事人的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夫妻感情、婚外恋情、家庭矛盾、子女抚育等隐私信息,这些信息一旦通过上网发布,无疑会给当事人和涉案相关人员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有时会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痛苦;三是对涉及未成年人的信息未予“屏蔽”。在裁判文书中,将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发布后,尤其是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和案件受害者是未成年人的案件,极有可能影响其生活和学习,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四是热点案件更受关注。一些在案发和审理阶段就受社会和公众关注的案件,一旦裁判结果不符合公众预期,公众就有可能将不满情绪发泄到案件的一方当事人身上,甚至可能采取“人肉搜索”的过激方式,干扰和破坏当事人的正常生活。笔者建议,在裁判文书上网时,应对涉案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隐私予以适当保护,具体可作以下处理:对于民事和行政案件,可赋予当事人个人基本信息保护请求权。在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时,应同时发送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若当事人不愿意在裁判文书上网时公开自己的基本信息,有权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一旦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申请对其个人信息予以保护,法院在对该裁判文书上网时,应对其相关信息进行技术处理。对于刑事案件,应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不上网发布;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上网发布时,要对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基本信息进行“屏蔽”处理;对于公开审理的普通刑事案件,对被告人的基本信息一般不要发布其住址和单位,以免影响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和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对于案件事实中,涉及当事人和相关人员隐私的,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该事实足以影响裁判结果的,一般予以公布;该事实与裁判结果关联不大的,应作适当的技术处理。在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基本信息进行技术处理时,对于姓名,可采取“姓+某某”代替;对于性别、民族信息,一般予以公布;对于年龄,未成年人一律表述为“未成年”,成年人可根据情况如实发布或笼统表述为“成年”,对于单位和住址,一般不予公布。为了使裁判文书上网后进行的技术处理不影响裁判文书的完整性及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可在上网的裁判文书后进行标注:“本裁判文书在上网发布时,为保护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隐私(或应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进行了技术处理,敬请理解。”
六、裁判文书上网规定?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已于2016年7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同时列举了应当在互联网公布和不应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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