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封的财产是否可以抵押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已被依法查封的财产是无法成为抵押物的。
若当事人试图借助此种方式实现抵押,并且在抵押权人提出要求后,经过严格审查发现查封或扣押措施已经解除,那么人民法院将予以支持其抵押申请。
然而,如果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之时财产正处于查封或扣押状态为理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则人民法院将不会对此作出支持。
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抵押物是否处于查封状态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有效性。
此外,对于依法被查封和扣押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的规定,这并非是一项效力禁止性的条款,因此即使违反了这项规定也不会直接导致抵押合同无效。
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抵押物是否被查封以及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等事实情况,都不会对抵押合同的效力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二、债务人转让抵押物犯罪么
在债权人涉入之后,债务人确实有权出售、转让其已作为抵押品的资产且并不构成任何犯罪行为;除非存在二者之间事先的约定或协议,抵押人才会失去对自身所提供的抵押品的处置权。
即便如此,若抵押财产进行了转让,原有的抵押权益依然不受影响。
当抵押人为其抵押财产寻找买家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并及时通知到抵押权人。
此时,如果抵押权人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表明抵押财产的转移有可能损害他们的抵押权,那么他们就有权要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全部款项提前偿还给他们,或者将这笔钱款存放在第三方机构中以备不时之需。
而对于转让所得的价款超出债权数额的那部分,则应归属于抵押人所有;至于不足的部分,则仍由债务人负责清偿。
三、能抵押的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可供抵押的资产范畴主要囊括不动产物项、动产与各类不动产权等。
详述如下:
首先是不动产物项,这其中既包括各类建筑与其他土地附属设施,亦涉及那些处于建设过程中的建筑物(即在建物)。
其次是动产,它包括用于生产的各种设备及原料、半成品乃至制成品等等,此外还有各类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正在建造中的船舶、飞机等。
再次则是各类不动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土地经营权、海域使用许可等。
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我们将其他非特定性质的资产也纳入抵押物范围之内,也就是说,这些被认可的抵押资产拥有广泛的范围限定,只要法律或行政法规并无明文禁止,便可进行抵押操作。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类型的财产都具备抵押资格。
比如,土地所有权就不能作为抵押物;同样,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诸如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也无法作为抵押物,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允许其作为抵押物存在;另外,诸如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事业为宗旨而设立的非盈利性法人所拥有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以及其他公益设施,也是禁止作为抵押物的。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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