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有哪些要件
动产抵押协议的法律效力,自签订之日起即刻产生。
抵押人的权利义务在抵押协议签署之时便已确定下来。
关于动产抵押协议的有效性问题,通常需要合同双方都签名、盖上公章或者按下指纹以表示同意。
除了上述规定外,抵押协议还应包含以下关键内容:
(1)用作担保的债权的种类及具体金额数目;
(2)借贷方偿还债务所需时间的约定时间;
(3)抵押物品的具体名单、数量以及其他相关详细信息;
(4)担保的具体范围或限制。
二、动产抵押权是不是必须要登记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动产抵押权的设定并非强制性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除开那些受制于特定法规而必须履行抵押登记程序的动产后,其余的动产抵押行为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备案登记。
即当抵押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该抵押权便已依法设立。
至于那些需要进行登记的特殊情况,抵押人只需前往其居住地所在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或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登记手续即可。
三、可以用作抵押的财产有哪些种类
可作为抵押物的物品包括:
(一)各类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以及制品;
(二)各种运输工具,如车辆、船舶等;
(三)海域使用权,即对特定海域拥有的使用权益;
(四)建筑物及其在地面上附着的其他设施;
(五)正在建设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对建设用地上享有的使用权;
(七)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被明确禁止进行抵押的其他各类资产。
抵押方有权将上述所有列出的财产全部用于抵押。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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