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父亲摔死亲生孩子的视频刺痛了无数人的心,据网上消息这个无辜的孩子已伤重不治生亡。痛心愤慨之余,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位“父亲”刘某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律师观点
相比虐待罪(致人死亡),笔者认为更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追究“父亲”刘某的刑事责任。
或许在面对公安机关的讯问时可能就“为什么摔孩子”“有没有想过把孩子摔在沙发上会有什么后果”这类的问题时,刘某可能为了逃避罪责会有诸多辩解。但从视频内容来看,刘某将原本躺在沙发上已经在哭泣的孩子高高举过头顶后狠狠摔在狭窄的沙发上(发出很大的撞击声)后滚落到地上(茶几下面)。
笔者认为,刘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其应当认识到上述行为可能导致孩子受伤,甚至重伤、死亡。考虑到刘某当时处于醉酒状态且视频中的沙发应该是有软垫的而非木制等较为坚硬的材质,同时刘某当时并未将孩子往地上、墙上等坚硬物体上摔,所以,笔者认为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可能性较小,但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可能性较大。
刘某的行为为何不宜以虐待罪定罪处罚呢?
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家庭成员。
虐待致人死亡,要求行为人对于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仅有过失,而非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比如被害人不堪忍受精神上或肉体上的折磨,选择自杀;或者由于行为人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不具有侵害被告人身体健康或是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故意的情形。虐待罪中“打骂”中的“打”的暴力程度明显要轻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中的暴力。
本案中,案发前刘某是否存在其他虐待孩子的行为,笔者不清楚。但单纯从此次事件来看,行为人伤害的主观故意明显,暴力手段残忍,不应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再者,虐待罪的量刑明显较轻,本案以虐待罪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朴素正义感的民众也难以接受,同时亦不利于保护无辜弱小的幼儿的生命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