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己的身份证、照片注册公司,并办理好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然后再出售他人,轻轻松松就能赚上千元,这种“好事”能干吗?
笔者观点
公司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企业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所以,即便是买卖自己本人名义办理的营业执照,亦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司法实践中,以此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普遍存在。
实践中,除了买卖自己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外,还有些人收购他人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套件(包括对公账户、U盾、手机卡等)然后转卖谋利,此种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司法实践中分别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构成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数罪并罚。
此种观点认为:对公账户套件中有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材料,行为人收购了对公账户套件,就可以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义进行交易,故应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对公套件中还有营业执照,行为人收购营业执照并转卖他人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第二种观点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数罪并罚。
此种观点认为:行为人买卖的对公套件中含有营业执照,所以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行为人收购的对公账户,使得行为人非法持有了他人的信用卡,所以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数罪并罚。
第三种观点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此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收购并转卖对公套件,因对公套件中有对公账户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可以以持卡人名义使用,属于向他人收买信用卡信息后又非法提供(转卖)给他人的行为,应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至于套件中含有营业执照,因信用卡信息资料中必然包含信用卡所有人的身份信息,营业执照对于对公账户来说就相当于信用卡持卡人的身份信息,属于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中信用卡信息所必须包含的内容。故不宜因买卖的对公账户套件中含有营业执照而定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进行数罪并罚。
笔者亦持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买卖他人对公账户套件的行为宜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一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