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是什么2025,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动产质权生效要件包括质权有效存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实现质权情形、债务人未清偿债务、非因债权人原因造成债务未清偿。
二、动产质权的生效条件
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是交付质押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的,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在交付质物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在出质人将质物交付到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
一、质押人算债权人吗
不算。质押权人可以简称为质押人或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
在质押行为中,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出质人既可能是主合同中的债务人,也可能是主合同之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三、质押合同生效时质权是否设立
质押合同生效,并不代表质权成立。
1、以动产质押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动产质押给债权人以担保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或约定实现质权时,债权人可优先受偿。动产质权需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方生效,只有占有才享有质权,与抵押权不同。首先,为确保债务得以履行,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其动产抵押给债权人占有。若债务人未能在到期日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为抵押优先受偿。
其次,动产质权需债权人占有抵押财产方可生效。质权以质权人占有抵押财产为条件,只有质权人占有抵押财产才享有质权。而抵押权与质权的根本区别在于抵押财产的占有权可以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四、动产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
法律分析:动产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动产在它们签订的抵押合同生效时而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动产质押生效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动产质押应签订合同,动产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我国动产抵押权模式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抵押权依当事人间的书面合同成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六、不动产质权生效要件包括哪些?
不动产质权生效要件包括:
1、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能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
2、以上市公司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向证券登记机关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之日起生效;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作权中的产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本站点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是什么意思
●动产质权生效条件
●动产质权的设立有何要求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其法条规定
●动产质权通俗理解
●动产质权实现流程
●动产质权的定义
●动产质权设立要件
●动产质权对于质权人有哪些效力
●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动产质权生效条件,动产质权实现流程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