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的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有哪些,合同保全撤销权成立要件是什么

债权债务 编辑:葛然

一、合同保全的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有哪些

合同保全的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主要是因债务人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具体来说,包含以下方面:

(一)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当债务人实施了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损害债权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例如,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将自己的房产无偿赠送给他人,导致其可能无法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此时债权人就可作为行使主体。

(二)连带债权人。连带债权人中任何一人都可就全部债权行使撤销权,因为连带债权的各债权人具有共同的利益。其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全体连带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撤销权行使的效果及于全体连带债权人。

需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要在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债权人应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行使撤销权,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二、合同保全撤销权成立要件是什么

合同保全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

(一)须有债务人的行为。即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二)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即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财产减少,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三)债务人的行为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若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前,债权人的撤销权不能成立。

主观要件:

对于债务人的有偿行为,须债务人和第三人具有恶意。债务人的恶意表现为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仍为之;第三人的恶意是指第三人在取得财产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会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对于债务人的无偿行为,只需债务人具有恶意即可,无需考虑第三人的主观状态。因为无偿行为的第三人未支付对价,撤销不会对其造成实质性损害。

三、合同保全的撤销权行使主体有哪些?

合同保全制度所指向的实施主体主要为债权人。

所谓“合同保全”即是在债务关系中,债权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债务人有害于自身权益,擅自处置其财产与权益,从而危及到债权人可期待利益能否得以实现时,能够针对债务人或特定第三方的不当行为提出撤销诉讼或代位权主张以寻求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至于合同保全的具体措施则可以包含:代位权以及撤销权两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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