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跟质押区别
留置和质押存在以下区别:
1. 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留置是基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例如,甲将汽车送到乙的修理厂维修,未付维修费,乙可留置汽车。而质押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
2.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需当事人另行约定。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债权人就自动取得留置权。质押权是意定担保物权,需要出质人和质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来设立。
3. 留置权的行使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合法占有动产等。质押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4. 留置物与质物在范围上也可能存在差异,留置物通常是与债权债务关系有牵连的动产,而质押的动产范围更广一些,只要是可转让且有价值的动产即可。
二、留置与质押的区别
留置与质押主要有以下区别:
1. 占有产生的依据不同。留置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对物的占有,例如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而质押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出质人将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
2. 占有的动产与债权的关系不同。留置中,留置物与债权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即债权的发生与留置物有一定关联。质押则没有这种牵连性要求,只要双方达成质押的合意并转移占有即可。
3. 实现方式不同。留置权人在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可依法变卖留置物优先受偿。质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质押和留置的区别
质押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一)概念方面
1.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2.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占有的动产来源不同
1. 质押中的动产或权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主动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的。
2. 留置中的动产是债权人基于原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非债务人主动移交。
(三)成立条件不同
1. 质押的成立需要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且完成动产或权利的移交。
2. 留置权的成立需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等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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