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押和留置的区别
质押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一)概念方面
1.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2.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占有的动产来源不同
1. 质押中的动产或权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主动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的。
2. 留置中的动产是债权人基于原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非债务人主动移交。
(三)成立条件不同
1. 质押的成立需要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且完成动产或权利的移交。
2. 留置权的成立需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等法定条件。
二、留置跟质押区别
留置和质押存在以下区别:
1. 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留置是基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例如,甲将汽车送到乙的修理厂维修,未付维修费,乙可留置汽车。而质押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
2.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需当事人另行约定。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债权人就自动取得留置权。质押权是意定担保物权,需要出质人和质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来设立。
3. 留置权的行使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合法占有动产等。质押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4. 留置物与质物在范围上也可能存在差异,留置物通常是与债权债务关系有牵连的动产,而质押的动产范围更广一些,只要是可转让且有价值的动产即可。
三、留置和流质区别
留置和流质有以下区别:
(一)概念方面
1. 留置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2. 流质是一种约定的内容。流质条款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与抵押人或者出质人所达成的,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不履行债务,抵押物或者质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
(二)法律效力方面
1. 留置权是合法有效的担保物权,受到法律保护。
2. 流质条款在我国法律中是被禁止的。因为流质条款可能会损害抵押人或者出质人的利益,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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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留置和流质区别,简述留置的概念及特征